留置权的催告期相关问题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9:22:09 302 人看过

民法典中留置权的催告期是指: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应当确定2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车辆留置权相关规定

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行使留置权的法律要件是:

1、须债权人占有属于债务人的特定物。四同修配厂占有飞跃公司的牡丹汽车即属此例。

2、须债权发生与该留置物具有牵连关系。所谓有牵连关系。系指债权与物的返还请求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换句话说,债权人享有的债权与其所负担的物之返还义务是同—项债的内容(如本案原告享有的债权与负担的将所修汽车交付对方的义务都是基于同一加工承揽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系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发生,而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只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至才能认定。

我国《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八十三条: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债务入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依法单方行使留置权。行使留置权属于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修车合同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双方没有关于不得留置的约定,所以原告在将车修好、被告未向其支付报酬(修车费)的情况下,对飞跃公司的汽车行使了留置权是有法律根据的。

留置物保管费用,是指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期间,斟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留置物保管费用,也属于留置担保的债权范围之一。因为留置物保管费用是由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留置权人为保管留置物所必然产生的费用,当然要由债务人承担。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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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02日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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