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应对的措施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1:01:39 399 人看过

1、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参照建房批准文件内容补偿,也可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法并应无偿拆除的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一般不予补偿。

4、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如当地规定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执行的,从其规定。

特别清算程序的启动

从日本和台湾地区的立法来看,特别清算程序的启动有两个途径:一是经债权人、清算人、监察人或股东申请而启动;二是由法院依职权主动提起。从我国公司法现有的有关规定来看,特别清算程序仅仅依债权人的请求而启动。对于是否应当赋予其他主体以请求启动特别清算的权利,有必要进行逐一分析。

(一)是否应当赋予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以申请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利。对于股东之间因利益冲突使公司陷入僵局的情况,公司法已经规定了司法解散的救济途径,但是司法解散只是用以扫除股东解散公司的障碍。对于已经自愿或者强制解散的公司,如果大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不经清算就转移、隐匿或者私分公司财产,就会因此损害到小股东的利益。即便公司进入普通清算程序,但是按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大股东尤其是股份公司的大股东仍然有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作出于小股东不利的清算报告。由此可见,缺乏中立机关监督的普通清算制度,未必能够有效地维护所有股东之间的利益公平。因此,在一定条件下赋予股东以申请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力是十分必要的。

在对清算义务人的制度设计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和责任承担者是全体董事,也就是说,当股份有限公司逃避清算义务时,公司的董事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组成清算组是公司的一项整体行为,作为董事个人是无权单独实施的,因此为了与其法律责任相对称,应当赋予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个人以申请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利。

(二)是否应当赋予清算人以申请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利。如前所述,当公司有债务超过财产之嫌时,得适用特别清算程序。因此,如果清算组在普通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资产负债状况符合以上条件时,为维护各方利益,应当规定其不仅有权力而且有义务向法院请求启动特别清算程序。

(三)是否应当赋予法院依职权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法院在审理债权债务纠纷的过程中发现作为债务人的公司已经解散或停业,甚至因不按照规定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公司未经清算和注销登记,并且公司已无可执行之财产、处于事实上终止的状况。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在此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不请求启动特别清算程序,法院只能依普通程序审理已经立案的债权债务纠纷,而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清算程序。这样的结果是使得已经起诉的债权人的受偿地位优于尚未起诉以及尚不知道债务人已经解散的债权人。

那么这样的法律规定是否合理呢?笔者认为,这就需要分析公司终止制度的法律精神。在公司终止阶段法律的宗旨应当是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而非保护已起诉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很显然,之所以出现公司不经清算就实际终止的局面,其原因在于公司的清算义务人违背其清算义务和公告通知债权人的义务,目的无非是逃避债务。对此,法律的态度就应当是从根本上予以纠正,迫使公司股东不清偿全部债务就不得分配公司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赋予法院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力以更好地体现法的精神。

(四)应当赋予工商行政主管机关以建议人民法院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力和义务。根据前文所提及的解散登记制度,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后的一定期限内,到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解散和清算的登记及公示程序,以督促其进入清算程序。那么在公司违反以上义务的情况下,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催告其在宽限期内补充履行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则应依法强制启动特别清算程序。具体做法就是由工商行政机关以行政建议的方式将案件移送人民法院,由法院依职权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笔者认为,赋予工商行政主管机关以建议启动特别清算程序的权力和义务,是公司终止程序中强化清算强制性的重要环节,这一制度的建立十分必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1日 23: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拆迁规定相关文章
  •  补救措施:应对结婚证丢失的情况
    如果结婚证丢失或损毁,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一份户籍证明,前提是夫妻双方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以户口本的信息来证明夫妻关系;3、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如果结婚证丢失或损毁,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1、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一份户籍证明,前提是夫妻双方的户口在同一个户口本上,以户口本的信息来证明夫妻关系;3、可以向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查阅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查 阅 婚 姻 登 记 档 案 的 途 径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零一十三条的规定,结婚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因此,要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
    2023-09-11
    334人看过
  • 自首的特殊情况
    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国司法理论也实践也认为单位也可以成为自首的主体,根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的区别我国现行刑法典对自首制度类型进行突破原有体系的重新划分,将分则所确立的自首制度定性为具有独立意义、全新的自首制度类型,是基于三类自首行为具有各自独有的、互不
    2023-08-18
    403人看过
  • 外投资企业应对女职工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下列工作:1、不安排妇女从事井下和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禁止妇女从事的其他劳动;2、妇女在经期不得安排其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妇女在孕期、哺乳期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工作;4、妇女怀孕七个月以上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工作;不得减少妇女依法享有的产假、哺乳期和每天哺乳的时间。
    2023-04-22
    320人看过
  •  应对谎报警情的措施
    该段内容讲述了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如果行为持续五至十日,且未达到更严重的处罚标准,则可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是,如果进行虚假报案或恶意报案,就会浪费警力和警务资源,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同时也会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因此,任何人都应该尊重法律,不得恶意报案或进行虚假报案。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如果行为持续五至十日,且未达到更严重的处罚标准,则可被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报案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法律会予以充分保障。但如果是虚假报案、恶意报案,不仅使有限的警力和警务资源浪费在处理无效警情上,无法高效打击违法犯罪,及时保护我们的权益,还有可能使没有违法的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干扰,损害公安机关执法权威,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b . 报 案 与 警 察 资 源 的 浪 费标题:报案与警察资源的浪费近年
    2023-09-05
    296人看过
  • 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有何特殊之处
    一、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有何特殊之处特殊保护措施驰名商标有以下特殊之处:1.设有专门的法律及解释予以特殊保护;2.对于商标申请,有关行政部门认定时,应当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处理;3.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申请,禁止使用并不予注册;4.其他特殊保护。的商标之中,这就是驰名商标的特别之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九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二、申请驰名商标需要什么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2.该商标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使用的持续时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材料;3.商标样本;4.其他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023-06-01
    58人看过
  • 工伤情况下中介介绍的工作应对措施
    1、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司需要在事故发生的一个月内申报,如果公司不申请,则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一年内提出认定申请。需提交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局的网站一般有下载)、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2、如果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4、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及其他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可以先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后,再申请工伤认定。发生工伤怎么办作者朱*平律师电话:0335-8900145劳动者
    2023-07-03
    235人看过
  • 恩施特殊情况办理护照所需的材料
    以下5种事由须提交证明1、参加旅游团队出国旅游:须提交有出国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出具的全额旅游费用的发票。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出国自费留学:须提交北京市教委出具的“自费留学资格审核证明”(地址在海淀区皂君庙甲4号)。公派留学人员须提交填写完整的《公派留学人员申请护照登记表。3、收养儿童出国定居:须提交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书、领养人的护照或其他身份证件。4、由劳务公司办理的出国劳务人员:须提交有外派劳务经营权的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务项目的说明。5、出国进行文化交流的:须提交省级以上文化部门出具的同意证明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2023-05-29
    278人看过
  • 支付工资的特殊情况
    薪酬总额包括特别情况下支付的薪酬,特别情况下支付薪酬包括: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正常度假、罢工、学习等原因,按计件薪酬标准或小时薪酬标准的必定比例支付的薪酬,履行国家或社会责任;2、附加薪酬,保留薪酬。特殊人员的工资应当如何支付特殊人员的工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支付:(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
    2023-06-30
    146人看过
  • 房产加名的特殊情况
    房产证上加名字还要视房子的情况和加什么人的名字而定。加不同人的名字,如直系血源关系和非直系血源关系的,加名字的流程和费用也是不相同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加配偶名字夫妻间加名字,只要有结婚证等相关证件,直接到当地房地产交易中心,产权变更窗口办理就可以了。费用大概在150元左右,主要是工本费等。2、加子女或父母的名字如果房产证原本就有夫妻两个人的名字,需要加进子女或父母名字时,应先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对房子进行价格评估,因为这相当为房屋买卖的形式。3、加无直系血缘关系的名字如果还没有结婚或者没有直系血源关系的,需要在房产证上加名字,情况会复杂很多,因为那将视为房屋买卖,另外再费用上也要交纳得更多。房产加名的情形第一种情况:有房无贷办理流程及费用:(一)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正本及复印件。(二)去房屋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先在预检窗口告知是来办理房产证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
    2023-08-16
    180人看过
  • 属于特殊累犯的情况
    满足以下情况属于特殊累犯:1、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特殊累犯的构成条件但是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如果前科是上述三种罪名的,且犯罪时已经成年的,一律构成累犯,需要依法从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3-07-26
    323人看过
  • 入户抢劫的特殊情况
    在将入户抢劫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入户抢劫两种类型条件下,现实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介于两者之间。本文主要介绍了入户抢劫的特殊情况的法律规定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在将入户抢劫分为典型的入户抢劫和转化型入户抢劫两种类型条件下,现实中还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介于两者之间。这些情况主要是行为人预谋实施入户盗窃,在着手实施过程中(入户后)因自认为被人发觉、实际上被人发觉,自感原定的犯罪手段难以得逞,遂改用侵犯人身的手段来非法占有财物的,其行为应定为入户抢劫。这与典型的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抢劫故意的形成晚于入户行为,入户是盗窃的预备行为,入户的目的是盗窃,而非抢劫,只是后来发生了转变。这与转化型入户抢劫的区别在于目的不同,这种行为是以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为目的。但如果行为人事先作了入户盗窃和入户抢劫两种准备,甚至准备了实施抢劫所用的犯罪工具,但在作案时没有被人发觉,没有遇到反抗阻拦,或者行为人认为不需要实施侵
    2023-06-11
    381人看过
  • 受要约人的特殊情况
    在理论上,所有股东均得充当受要约人。《证券法》对受要约人的资格问题,也未作限制。《公司法》及相关法规虽然坚持股权平等原则,但由于股东身份存在差异且股票类型的多样化特点,从而使得上市公司的股票类别相当复杂,股东身份也有较大差异。须注意以下特殊问题。(一)场内交易的受要约人。我国上市公司具有特殊的股本结构,公司发行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得上市流通,公司流通股才可上市交易。《证券法》第32条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据此,证券交易所是社会公众股的惟一流通场所。收购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向其他股东收购其所持社会公众股。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中,惟有社会公众股股东才可充当受要约人。根据法律,收购人不得通过场外交易市场,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收购其所持流通股股票。(二)场外交易的受要约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股和法人股属限制流通股。上市公司发行的国家股
    2023-03-19
    176人看过
  • 遗产分配的特殊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的,才能在遗产分配时给予适当照顾。所谓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而不是指和其他继承人相比生活质量比较差。这里的适当照顾是指分割遗产时,一般以该继承人分得遗产能满足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即可。如果被继承人遗留下的遗产特别多,继承人平均分配遗产就可以足额保证有特殊苦难的继承人的生活,就没有必要加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这是民法典“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主要是指对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一般而言,他们对继承人所尽的扶养义务要比那些不与被继承人生活在一起的继承人要多一些,所以,法律规定可以多分遗产。但是,如果继承人和
    2023-08-17
    379人看过
  • 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况
    以下情形下彩礼可以不用返回: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女方提出离婚需要退还男方的彩礼吗若双方已经结婚并且共同生活的,给付彩礼也没有导致生活困难的,一般不需要返还彩礼。彩礼可予以返还的法定条件为以下三种:1、双方未领取结婚证;2、双方虽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居住;3、一方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符合以上三种情形的,在主张彩礼返还时,才有可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
    2023-07-07
    436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拆迁规定是指政府为了规范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包括拆迁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拆迁期限、安置方案等。 拆迁规定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其合法性和公平性。拆迁人在拆迁前需要了解并遵... 更多>

    #拆迁规定
    相关咨询
    • 特殊工种培训措施
      北京在线咨询 2023-07-27
      特殊工种培训规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未取得的不能上岗作业。
    • 特殊假释与特殊减刑的情况为?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03
      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
    • 应对措施一:用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1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
    • 特殊情况指的什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2
      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 工伤认定特殊情况怎样处理?我的情况有点特殊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7-25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