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兄弟伙盗电缆线被发现,逃跑过程中,旱鸭子王龙(化名)慌不择路,跳入水塘,结果溺死。王龙死后,其父母状告同伙高某、张某见死不救,要求赔偿20万元。昨天,该案二审在一中院开庭。
王龙的母亲肖艳(化名)称,儿子离家时才20岁,虽然成绩不好,初中未毕业,但孝顺、懂事。就是他们害了我儿子!她说,王龙回来后不久,在上网时认识了高某、张某等人。2007年11月22日,王龙和张某、高某、李某一起去高新区大竹林一新建变电站盗窃通讯电缆线。正在割线的时候,被人发现。李某被当场抓获,其余3人慌忙逃走。眼见无路,3人一起跳进一个宽约10米、深2米多的水塘。高某和张某成功逃离,王龙却沉下水底。
肖艳说,张某和高某看见王龙挣扎,不施救反而逃跑,造成王龙死亡。事后又没及时通知他们,遂将两人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庭上,张、高二人辩称,是王龙提议下水,还先跳下去。游到对岸后,他们看到王龙要沉了,便找来竹竿想救他,但没来得及。看到有人追,他们就跑了。
渝北区法院一审认为,王龙明知不会水,还率先跳进水里,是自己的过错造成死亡后果的发生,应该承担责任,而张某和高某也曾采取救援措施,遂判决驳回起诉。肖艳不服,提起上诉。
昨天庭审中,张某和高某并未到庭。肖艳则坚持二人系见死不救,隐瞒事实,我儿子是旱鸭子,啷个可能先下水?
结伙游泳两人溺亡“见死不救”被判赔款
看着自己的同伴在水中挣扎着喊救命,既不下水救人,也不去叫就近的人来帮忙,如此见死不救者也应承担责任。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4年5月29日下午2时许,14岁的艾某邀12岁的徐某去摘桑叶,随后又邀集林某、陈某、邓某(三人均不过15岁)也一起去,后因故未能摘到桑叶,徐某提议到河里玩。五人来到赣江边沙石场附近,徐某见其认识的同学也在河里游泳,便提议换一处游。五人遂来到上游段玩。不久,水性不佳的艾、邓、陈不慎误入深水区,溺水时大喊救命,林某见状,迅速游向就近的陈某身边,将陈某救起。徐某此时呆在岸上,见状既不下水救人,也不叫人来帮忙,而当时附近船上就有人在采砂。艾某与邓某随即消失在水面。
法院审理认为,死者与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被告对死者的死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在无人监护情况下共同至赣江玩,实属一种危险行为,对这一行为造成的同伴死亡所致的损失,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应公平地予以补偿。同时,此次事故中,徐某因主动提议到赣江游泳并另换地点,其因果关系较近。林某在发生危险时已救起陈某,其补偿理应较少。法院遂判决,徐某、陈某、林某三被告法定代理人分别赔偿本案原告艾某之父6000元、5000元、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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