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义务赠与合同撤销权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7 22:23:55 256 人看过

1、一般合同撤销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可以以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即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均可撤销赠与。

另外,赠与财产转移之后,赠与人仍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因此,附义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仍可根据《民法典》有关合同撤销的规定撤销合同,并不因附义务而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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