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复制:盗版音像是否违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3 00:00:06 98 人看过

盗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家版权局查缴17种盗版音像制品

记者近日从国家版权局获悉,为进一步巩固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的治理成果,确保盗版音像制品问题不反弹,世博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不出现大的侵权盗版案件,4月20日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下发《关于查缴六人行、名侦探柯南等盗版音像制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启动对盗版音像制品的清理查缴。本次发布的查缴盗版音像制品目录共计17种,均是经权利人或权利人代表证明的未获得授权的盗版音像制品,这也是根据案情对世博会期间盗版音像制品进行的第一次集中曝光,对此后确定的盗版音像制品将陆续发布查缴目录。

自今年3月5日开展世博会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以来,截至4月13日,全国各地版权执法部门先后出动执法人员212202人次、检查音像经营场所66289个,共取缔非法摊点3434个、收缴盗版音像制品3094892张、立案查处音像盗版案件417起,音像市场版权环境得到了初步净化,对制作、销售盗版音像制品的违规单位和侵权盗版犯罪分子起到了较大的震慑作用。在世博会开幕前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后,从4月起,世博会版权保护工作进入到实施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世博会版权保护的新阶段。

作为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的进一步深化和常态化的重要措施,《通知》对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提出了四点要求:一是将查缴盗版音像制品作为世博会反盗版快速反应机制的重点工作领域,切实做好盗版音像制品的查缴工作,确保对世博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的有效保护;二是在组织力量对市场进行认真清理、坚决查缴的同时,对网络交易平台或销售渠道不仅要及时清除相关盗版音像制品销售信息,更要清缴盗版实物,追究网上销售盗版音像制品店铺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加强对非法复制、发行、储藏、运输盗版音像制品等环节的清理查缴,对违法分子要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是注重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加大对典型案件的集中曝光,大力宣传制售盗版音像制品的危害性,教育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盗版制品,积极检举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通过前一阶段的努力,世博会版权保护已取得初步成效。但世博会历时半年,时间长、跨度大、参展国家多、版权保护作品比较集中,不仅涉及举办地和分论坛城市,还会辐射全国,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将密切关注各地查缴工作及案件查处情况,对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对重点地区督导检查,对典型案件集中曝光,充分发挥查缴工作以点带面、常态治理的功效,巩固和扩大专项行动治理成果。为举办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世博会营造良好的版权保护环境和社会氛围。同时引导各地版权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世博会版权保护工作方案》认真开展版权服务,真正实现版权监管与服务的常态化管理。(赖名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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