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省境的公民,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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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家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0拒绝、阻碍计划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行政部门给予批评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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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简介? ? ?云南在线咨询 2021-03-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