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罪立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xx亲属的委托,xx、xx两位律师为倒卖文物案被告人xx在二审中提供辩护,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认为,在刑事诉讼中,首先适用地是“无罪推定”的原则。在这一原则下,如果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确切和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具备适当的主体资格要求、有主观过错,实施了相关的行为并且其行为侵犯了相应的客体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而要得到这些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在认定这些证据时,要求必须是不存在任何合理怀疑、绝对可信赖的;所有这些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链条,通过这一证据链条能够得出一个完整的结论,这一结论必须是唯一的、没有其他任何可能存在的。而且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在运用证据上产生怀疑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进行认定;如果在认定事实上产生歧义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作出解释;如果在适用法律上产生困难时,应当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进行选择。
基于上述认识,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运用证据上都在存在严重问题,具体阐述如下:
一、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上的问题
1、判决书中认定“2001年5月5日,一个叫陈胖子的人(另案处理)给被告人xx打电话称xx有文物出售,让周来xx。5月6日被告人xx到xx后打电话让被告人xx来xx购买文物,未能得逞……”的表述过于主观。事实上是xx约xx到xx看了一个花瓶,因该花瓶系仿制品而非古董,所以xx没要。这一点在庭审中xx和xx的一致供述可以证实。这里需要说明的是,xx本身就是经营古玩店的,他买卖古董(包括文物)赚钱无可厚非,只要他所收购的不是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那么就是合法行为。而一审判决书中将xx的经营行为表述为“未能得逞”,显然是在主观上已假定xx是要进行非法的倒卖活动,并且这一主观心态直接影响到对xx其他行为的认定,致使在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出现偏颇。
2、判决书认定“……看完文物后在xxx商定47万元成交,两天后交易……”没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可以说明这一情节的有2001年6月16日xx讯问笔录;2001年5月11日xx讯问笔录;2001年6月16日xx讯问笔录;2001年6月16日xx讯问笔录。但这些供述不能确定无疑的说明商定价格的事实存在。xx是听xx说的,xx说谈价格时只有xx和xx二人,也就是说他和xx也不知道具体是怎么谈的,而xx在笔录中供述说“谈好47万”,但在庭审中又说“谈了半天没谈成”,显然上述本份讯问笔录存在诸多疑点,不能确切地证明商定价格这一事实存在。同时xx当庭供述“47万是xx定的”,这就可以说明价格问题只是单方的要求,不是买卖双方商定。,没有商定价格,当然不可能有交易,所以“两天后交易”的说法也就不攻自破了。而xx作为一个精明的商人,他在只看到两件文物、还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种类,也不知道其他文物什么成色、价值多少的情况下就与中间人而不是卖主商定价格显然不符合经商的常理,所以也是不可能的。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方面存在诸多疑点,有的情节没有确切证据能够证明,有的情节存在其他合理解释,也就是说不能得出唯一的――xx必然是去买xx手中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这一结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xx犯倒卖文物罪不符合刑事审判原则。
二、一审判决在运用证据上的问题。
一审判决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共有十项,其中第八、九项与xx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实质性联系,现就其他几项进行分析:
1、关于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认定文物等级的依据,是确定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轻重的重要指标,是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关于这份证据,xx在上诉状中从一个行家的眼光进行了分析,认为青铜器的鼎盛时期是商代的中后期和西周期间,大多属一级文物,而东周及春秋期间的青铜器制作流程和工艺都开始走下坡路,所以大都定为三级文物以下。xx的这批文物毛坯粗糙、工艺模糊,且都属于春秋早期,定为一级文物似嫌过高。为此,xx多次提出重新鉴定申请。这里辩护人认为在鉴定结论存在疑点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义务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重新鉴定,望二审法院予以考虑。
2、关于xx证言。xx系本案主要犯罪实施者,其出卖珍贵文物的主观意图明显,犯罪事实清楚,只因其是现役军人,所以才没有在本案中处理。因此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不一定能以一个证人的身份不带任何功利性的如实陈述。同时他所陈述的情节除xx去他家看货这一事实外均系从他人口中得知,情节的真实性、确切性值得怀疑。
3、关于被告人xx供述。xx的供述可以证实通过xx与xx联系、一起与xx去xx家看货、一起商谈、五月九日再次与xx接触等事实,但对于商定价格、商定交易时间等关键情节均在庭审中予以否定。也就是说xx的供述并不能确切地证实xx要购买xx手中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4、关于被告人xx供述。xx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供述反复不定,难以确信。他所作的看货、定价、交易等供述均非他亲身感知,不具有确切的证明效力。他所作的“xx拉了一张单子算了67万,xx算了59万,最后定价48万……”的供述不符合“卖高买低”的交易常理,也于xx、xx的供述不相一致,所以无法以其供述认定案件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xx只见到两件文物,而一审判决却将从xx家中搜到的十五件一级文物、二十一件一般文物都认定为拟倒卖的文物,并据以认为情节特别严重将xx处以七年徒刑。这一点显然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事审判原则。并且,就连那两件文物也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xx已经决定并且着手倒卖。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合理的得出至少两种结论,一是xx知道临汾有文物后就去看货,看后认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买卖(因所见的青铜器毛坯粗糙、工艺模糊,不像是珍贵文物),便想考虑后再定。于是一面给xx打电话让携款前来,同时与周、贾、郭等积极联系;一面前往西安办其他事,同时细细考虑。另一种结论是xx看过后发现是禁止买卖的,便不准备买,但仍然想从盛产文物的临汾买一些不禁止买卖的文物,于是就托xx等人继续打听,并说有多少要多少,同时让xx携款来晋准备扩充古玩店生意。对于前一种结论,辩护人认为最多只是一种犯罪预备,而对于后一种结论则纯粹是正当的经营行为。在存在几种可能的情况下,或者说在所有的证据不能得出一个唯一的结论的情况下,不能认定xx的行为构成犯罪。
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无罪。
辩护人:
年月日
-
走私文物罪辩护词
402人看过
-
走私文物罪辩护词
292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424人看过
-
倒卖车票、船票罪辩护词
356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辩护词怎么写
252人看过
-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怎么写
225人看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但这一规定内容并不是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定义。应当认为,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 更多>
-
倒卖文物罪如何判刑,倒卖文物罪辩护律师山西在线咨询 2022-10-26《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刑事无罪辩护词辩护词怎么写湖南在线咨询 2021-08-22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律师事务所接受XX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xx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多次与被告人家属进行沟通,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斟酌考虑: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的犯罪事实持有异议。本案中,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有以下几个: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 辩护人认为: 一、
-
强迫卖淫罪辩护词怎么写?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29***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朱云歌定罪量刑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 其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被告人强迫与*某发
-
强迫卖淫罪辩护词怎么写河南在线咨询 2022-06-26***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征求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迫卖淫一案的辩护人。经过庭前的阅卷、会见被告人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针对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朱云歌定罪量刑时,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对被告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 其一,*某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不存在被告人强迫与*某发
-
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词怎么写云南在线咨询 2022-07-01目前的这个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词,要看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