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房屋拆迁不得因建设项目的不同,对被拆迁人实行不同的补偿安置标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对原地段的同类商品房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的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地段、用途、建筑面积、楼层、朝向、装修、环境、配套设施等因素确定。
第三十二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本市不同类别的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公布前,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召开听证会。
第三十三条对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的认定,以房屋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第三十四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被拆迁房屋的原建筑面积,并按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提供安置用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五条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
第三十六条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
(一)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三十七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八条拆迁人对生活特别困难,又无力自行解决住房的被拆迁人必须妥善安置。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域内有其他住宅的,均合并计算)的,按45平方米进行补偿或安置。
生活特别困难户的认定,以市人民政府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主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被拆迁的住宅房屋属于直管房屋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包括非成套房),承租人享有按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承租人向所有人支付按房改政策计算的购房款后,拆迁人按本条例规定对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十条拆迁住宅房屋除了对原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外,拆迁人还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仓库、菜窖补助费,越冬采暖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4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4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月的标准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到安置为止。如安置期限7层以下(含7层)房屋超过18个月、20层以下(含20层)房屋超过24个月、21层以上(含21层)房屋超过36个月时,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越冬采暖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在过渡期限内需要过冬的,拆迁人应给被拆迁人每户支付100元/月的越冬采暖补助费。采暖期限为每年十一月初至次年四月末。
(四)仓库补助费:1,500元/户。
(五)菜窖补助费:1,000元/户。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每提前一天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在协议中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给予奖励200元。
第四十二条被拆迁人的电话、有线电视移机费和管道煤气等费用由拆迁人按国家或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四十三条被拆迁人在庭院内栽有果树时,能结果的,按100元/棵给予补偿;未能结果的,按50元/棵给予补偿。
第四十四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除了对原房屋进行补偿或安置外,拆迁人还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综合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房屋是由房屋承租人使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2000元。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应当按原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特类区50元/月、一类区40元/月、二类区30元/月、三类区20元/月,四、五类区10元/月的标准给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到安置为止。如安置期限7层以下(含7层)房屋超过18个月、20层以下(含20层)房屋超过24个月、21层以上(含21层)房屋超过36个月时,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加倍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综合补助费: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被拆迁人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的,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综合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拆迁人向房屋承租人支付综合补助费。
1.拆迁前正在生产或营业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特类区250元/平方米,一类区200元/平方米,二类区补偿150元/平方米,三类区100元/平方米,四、五类区50元/平方米。
2.拆迁前已停产或停业的非住宅房屋不予支付综合补助费。
第四十五条拆迁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重新购买房屋时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交易手续费;拆迁非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应支付被拆迁人重新购买房屋时原房屋建筑面积的交易手续费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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