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合同的著作权归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1 03:30:12 490 人看过

委托合同著作权归属可以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一般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所有,即谁进行了智力性创作,谁就享有著作权,但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委托合同进行约定。委托人可以约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其享有,当然这里的著作权是著作财产权。不管委托合同如何约定,署名权等著作人身权仍归作者享有。

一、软著署名权可以约定吗

可以约定的。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二、署名权的构成要件

署名权的主体是作者,但作者不等同于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ll条、第17条的规定,作者有三种情形:第一,创作作品的自然人;第二,被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第三,由委托合同明确约定而取得作者身份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主体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独立于著作权的其他权利而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

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观点,笔者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既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这种客体是什么呢?应是“作者与作品的联系”,具体地讲就是作者对自我身份的公开进行控制。这体现了作者对其身份是隐瞒还是公开以及隐瞒或公开方式、程度的意志自由与隐私利益。

三、职务作品署名权是个人的还是集体的

署名权是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两种情况:

1.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这是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的一般规定,例如,学校教师为教学编写的教材,社会科学研究人员为本单位研究课题所写的论文,记者为本报社、杂志社撰写的稿件,剧团创作人员为剧团编写的剧本、曲谱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作品完成者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对作品的使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2)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如果单位在其业务范围内不使用,作者可以要求单位同意由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在作品完成的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与单位按约定的比例分配;

(4)作品完成两年后,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继续使用。

作品完成两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在下列情况下的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3)由作者与其所在单位以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

上述情况下的职务作品,著作权中的署名权由完成作品的作者享有,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

但是不论是以上哪种情况,职务作品的署名权都是归个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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