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一14岁男生在吃麻辣烫时出于顽皮心态顺手将固定麻辣烫的竹签向同学作投掷状,不料一投即中同学眼球,闯下大祸。2015年2月5日,固始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原告小光(化名)的医疗费30799.07元、护理费4733.6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50元、残疾赔偿金67802.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鉴定费17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30625.39元,由被告小想(化名)的法定代理人赔偿。由于事发校外及出租屋外,原告要求学校及出租房房东担责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事发时13岁的原告小光与14岁的被告小想均是某乡级中学二年级的学生,2013年4月9日晚20时20分许,该校晚自习后放学,小光、小想和另一同学先后走出学校大门返往各自租住的地方。在路过学校大门东一诊所附近时,小光在前面行走,小想与其他同学在后面行走。出于顽皮,小想随手捡起固定一麻辣烫的竹签向前方抛掷,小光扭头往后看时,被小想抛掷的竹签扎中左眼。事发后,小光并被送往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转入安徽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013年4月20日出院。其被诊断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左眼角膜溃疡、左眼眼内容炎。2013年8月20日,原告小光再次入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治疗,8月23日出院。小光在上述医院共花费医疗费用30799.07元。
2013年12月31日,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光伤残等级系七级,后期治疗费用约需5000至10000元。2014年3月3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小光治疗恢复期间护理期限60日,营养期限60日。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光被被告小想刺伤眼睛,有小光受伤后当地派出所的调查材料等佐证。被告作为实际侵权人,应当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小想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损害后果应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事发不在学校内,没有证据材料证明某乡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某乡中对原告小光的损害后果不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原告的损害也不是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发生的,房东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据案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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