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担保函的法律时效怎么认定
关于担保函的法律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在民法典领域,考察担保是否合法有效主要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一般有效;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必定无效。二是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自身可能因担保人资格等因素不合法而无效,例如国家机关担保不合法并为无效;当然也会存在主合同无效,从合同本身即已无效的情形,例如企业之间借贷违法,而担保人为国家机关,主合同无效本来可导致从合同无效,而此时,从合同自身原因已经导致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1、法人的分支机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2、主债权人一方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国际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而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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