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4 18:24:44 487 人看过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可以申请执行吗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案件可以不经审理,直接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直接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中院上述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符合有关立法精神,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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