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持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举办合资合作项目,促进我国与受援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特设立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支持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举办合资合作项目,促进我国与受援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特设立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用于支持我国企业利用受援国当地资源和我国设备、技术,与受援国企业举办合资合作项目及在受援国举办独资、租赁经营等以生产性为主的中小型项目,具体包括:
一、受援国政府将我援款转贷给其企业,我方企业再投入一部分资金,双方合资合作经营的项目;
二、我国政府对外援助建成项目转为双方企业合资合作或由我国企业独资、租赁经营的项目;
三、受援国政府(或主管部门)与我国政府(或主管部门)签订原则协议,同意在政策上或资金上给予支持的项目等。
第三条基金的主要资金来源:
一、自1994年起,我国政府收回的援外贷款;
二、199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原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
三、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有偿使用回收的借款本金、基金使用费等收入。
第四条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到期归还的办法,并向申请使用基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借款单位)收取一定的基金使用费。基金使用费年费率一般为1-4%,借款期限一般为1-4年,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年。
第五条借款单位应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并具备对外经营条件。借款单位要保证基金借款本金和基金使用费的按期偿还。
第六条借款单位申请基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中方投资额的60%,其余资金自筹解决,并需提供借款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还款担保。
第七条基金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共同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的核算办法。由财政部设专户存储,外经贸部单独设立帐户管理。
第八条外经贸部当年实际收回的援外贷款和基金借款本金、使用费等收入应于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上缴财政专户存储。
第九条外经贸部负责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对外签订协议,向财政部报送基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基金的年度决算,负责项目借款合同的签订、拨款和借款催收,并根据财政部核准的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决算和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
财政部负责审批外经贸部报送的基金年度使用计划和决算,并根据审批后的年度计划和外经贸部的申请分季度拨付资金,会同外经贸部对单项借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美元的援外合资合作项目的立项审批。限额以下项目借款由外经贸部审批并抄送财政部备案。
财政部与外经贸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监督基金的使用、回收和借款项目经济效益情况。
第十条已批准的借用基金的项目,自援外任务书下发之日起2年有效。2年内不能实施,即自动取消。
第十一条由于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借款本金和基金使用费收不回来的,借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经外经贸部审核后报财政部核销。
第十二条对该基金所进行的管理及调研等相关费用,从收取的基金使用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基金的实施细则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另行制订。
为了支持我国企业与受援国企业举办合资合作项目,促进我国与受援国之间的经济技术合作,特设立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外经贸部共同制定的(92)财外字第966号《多种形式援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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