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可以提出申请:
(1)非公路标志的设置不影响交通安全和公路安全;
(2)高速公路用地范围以内,禁止设置与交通安全宣传无关的非公路标志;
(3)隧道内及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4)禁止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混设;
(5)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
(6)公路标志100米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
(7)公路路肩以内不得设置商业性广告;确需设置公益性广告和宣传牌的,不得干扰公路标志的正常使用和影响行车视距;
(8)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
(9)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
(10)公路用地内及公路边沟外缘30米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采用反光材料制作,不得安装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灯光设备;
(11)需经规划方可准予设置广告的区域,按批准的规划位置、规定的结构形式(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结构广告设施)予以许-可;
(12)两侧广告设施的设置高度,其外缘滴水线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设施的净高度;
(13)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的,已征求了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已组织了听证;
(14)申请人已与许-可机关签订了行政合同;
(15)许-可事项涉及公路赔(补)偿的,申请人已与养护部门或公路经营企业商定了赔(补)偿数量和路产修复方式,并签定了公路赔(补)偿合同;
(16)申请事项属南澳县公路局(省道336线)范围内。
二、办理材料
如实填写申请表内的所有信息
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①申请人为公民的,提交有效身份证复印件。②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③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没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提交该组织合法成立的文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④委托代理人办理路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应提交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应征得利害关系人的书面同意。
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包括施工期限、施工围蔽方案、施工标志设置方案、疏通交通措施、交通安全保障措施及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等内容。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由具有公路、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出具)。
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方案。包括工程设计图以及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对该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南澳分厅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网上申(http://nasp.st.gov.cn),在线填写申请表,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或在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可要求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出延续路政许-可申请应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材料。许-可机关若认为原许-可事项现在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安全检测报告;原许-可事项涉及使用土地,现用地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届满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交有效的用地协议。(证件样本见附录A)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南澳县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网上办理流程图见图2。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南澳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提出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依法不需要取得路政许-可或申请事项属于法律禁止的,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此事项涉及缴费,申请人需先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到县公路局驻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许-可证件为《路政管理许-可证》,证件有效期为一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路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路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出延续路政许-可申请应填写《延续路政许-可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材料。许-可机关若认为原许-可事项现在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有效的安全检测报告;原许-可事项涉及使用土地,现用地合同约定的用地期限届满的,申请人应重新提交有效的用地协议。(证件样本见附录A)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六十九条,南澳县公路局将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是否违反许-可规定;是否超越许-可范围、期限监督检查。请被许-可人做好监督检查配合。
5.办理流程图
本行政许-可窗口办理流程图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南澳县后宅镇中兴路文化广场北侧人社大楼1楼
五、办理时限
3(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南澳县公路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附件9公路路政许-可条件第九点1.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2.隧道内及隧道上方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不得利用公路标志杆和行道树挂设;非公路标志与公路标志不得混设;公路标志100m纵向前后不得设置非公路标志;非公路标志设计图案和颜色应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非公路标志设置应当与公路环境相协调;公路边沟外缘30m以内的非公路标志设施不得使用射灯及其他光源较强的照明设备;公路用地以内用于标示单位、医院、工厂、车站、店铺位置、方位的非公路标志,应统一设置。3.设计、施工、施工险情应急方案应当有国家规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文本,所提交的文本已经监理单位或者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4.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所提交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以及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的结论明确、观点直接、结构完整、报告名称正确。5.许-可事项直接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6.影响交通安全的,已征得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
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广东省公路管理局关于公路路政许-可的实施办法》(2016年)
第二十条提出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1、2、3、4、6、7目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路政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路政许-可申请书》(附件3);(二)企业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有效证明或者公民身份证复印件;(三)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含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公路管理机构出具的涉路工程技术审查意见以及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复印件);(五)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含评价单位的资质复印件);(六)施工安全保障措施,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七)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路段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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