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误诊导致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如何界定
医生误诊赔偿标准是:
1.误诊致伤未致残的,赔偿医疗费及误工费。
2.误诊致残的,除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外,还应支付残疾赔偿金,以及残疾者实际抚养人的必要生活费。
3.误诊致死的,首先应承担刑事责任,然后再追究其民事责任。除上述全部费用外,还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什么情况算医疗事故责任
算医疗事故责任如下: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三、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
医疗事故赔偿之诉的诉讼时效为三年。即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医疗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三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以维护自身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才提出的,将丧失其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将不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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