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能否排除执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2-23 04:50:10 191 人看过

一、担保物权的种类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将特定的资产当做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债务时,债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就该资产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二、担保物权能否排除执行

由于担保物权涵盖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担保物权的类型不同,也会影响司法实践中对于该争议问题的认定。对于金钱质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在应否受理及是否属于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司法实践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观点总结认为:

1、抵押权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暂时无需区分主债权期限是否届满,其原则上不能排除其他债权人的强制执行,抵押权人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实现担保物权;

2、在主债权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下,质权人与留置权人除享有优先受偿权外,基于对质押或留置财产的合法占有,原则上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

3、在主债权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形下,质权人与留置权人的权利处于有效且须处分质物、留置物的状态,应向债务人主张清偿债务或处置质物、留置物。因而不能产生排除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的效力,应在执行程序中主张优先分配或受偿。

三、担保物权的诉讼期限

1、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应从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适用一般诉讼时效规定,为3年。抵押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担保权人(即债权人)可以就债权起诉债务人,也可以就担保物权(无论是抵押权还是质权)起诉担保人。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同时起诉。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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