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1:34:54 55 人看过

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上述三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五)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六)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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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5日 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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