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0 11: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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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侵权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确定了具体的侵权责任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民法典》规定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通过上述三点来确定是否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
(一)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三)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办理。
(五)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六)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发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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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哪些法律西藏在线咨询 2023-06-081、高空坠物伤人并不是整栋楼都应当承担责任,一般高空坠物一楼属干免责。按实际情况,单纯高空坠物,没有造成仟何后果的,不存在责任问题 2、但高空坠物造成侵权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另外,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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