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四种情形: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二是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四是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不包括旅游被坑,所以不能请求精神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的一种民事责任,是现代民法损害赔偿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
被指童真不再刘星状告网站侵权索精神损失被驳
资料图:张一山
中国法院网讯电视剧《家有儿女》中“刘星”的扮演者张一山,因不满中国娱乐网刊登其写真照片,标题中还带着“性感、半裸”、童真不再等字眼,遂以北京天海川媒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海川公司)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此案。
原告张一山的法定代理人诉称,2008年7月7日,被告在中国娱乐网的肉色栏目中刊载了标题为“张一山性感半裸写真‘刘星’日渐成熟童真不再”的文章,上述文章中使用了4幅原告从未公开发表过的照片,署名为“来源:中国娱乐网”。被告刊载上述文章及使用这4幅照片,并未经过原告的许可。
原告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从未公开发表的照片在中国娱乐网的肉色栏目中刊载,并在文章标题中使用性感、半裸、童真不再等贬损、侮辱性字眼。原告尚未成年,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并且,中国娱乐网作为中国最大的娱乐网站,上述文章及照片在该网站中刊登后,立即在社会上广泛流传,使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下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和形象,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删除侵权文章;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庭审中,被告天海川公司辩称,公司未侵犯原告关于涉案四幅照片的发表权,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明确,公司确实在所属网站上发布了4幅照片,时间为2008年7月7日中午12:53分,而依据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在上述时间之前已经有两家网站公开发表过涉案的4幅照片。其已经被不特定多数的社会公众知晓,是完全符合行使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权。被告认为,涉案4幅照片的发表权已经全部公之于众,发表权已经耗尽,被告并没有侵犯原告4幅照片的发表权。被告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文章的标题不是被告公司创作的,公司仅仅是转载,无权做任何变动。文章标题与照片所客观表现的内容具有一致性,并且没有任何侮辱性的字眼。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原具有的社会评价,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照片造成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但构成民事侵权责任应符合行为人的主观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及损害结果与侵害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结合本案案情,本案诉争的照片,虽是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刊登,但所刊登的照片确系原告所在签约公司的摄影师为原告所拍摄的真实照片。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损害原告的名誉和形象,且被告在其网站上所刊登的文字内容,也是对所刊登照片的描述,不具有贬损、侮辱原告人格的意思表示,不存在对原告社会评价下降,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鉴于被告在诉讼中,已将所刊登的照片予以删除,原告并同意放弃第一项诉讼请求,法院不持异议。但原告仍坚持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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