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基金实施细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2-10-24 11:50:39 374 人看过

河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实施细则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下水管道、雨水管道、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维修资金交存

第六条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业主、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或者具有共有设施设备的非住宅业主,均应按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住宅只属于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不交存维修资金。

第七条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按照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6%。

市、县房产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

第八条出售公有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交存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维修资金。

第九条由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归业主所有。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代管;已售公有住房归集的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市、县财政部门或者房产部门负责管理。

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开立商品住宅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出售的公有住房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应当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专户。

(一)业主或业主委托代办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到房屋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办理维修资金交存额核定登记;

(二)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对交存人、房屋所在小区(项目)名称、地址、幢号、房号、建筑面积及交存款额等进行核定后,就上述事项进行登记,向交存人、开户银行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

(三)业主或业主委托的售房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存维修资金。

(四)专户管理银行、代收维修资金的售房单位应当出具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开户银行收款后,应当向交存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第十二条应交存维修资金的住宅,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应当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新建房屋未竣工前,不得强行要求购房人预交维修资金。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的管理,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决定。经业主大会依法讨论决定划转的,按照下列程序划转:

(一)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当附具有关划转维修资金的决定、维修资金管理方案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业主大会应当开立维修资金专户,并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三)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经依法讨论决定继续由市、县房产部门代管或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的,业主大会向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继续履行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由业主大会决定。账目管理单位及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资质和专业素质。业主大会应当建立维修资金管理制度。开立的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账目管理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业主应当在收到通知后60日内续交,续交后的维修资金金额应不少于首期交存额。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未交存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

业主委员会有向业主催交维修资金的义务。

第三章维修资金使用

第十七条凡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相关单位承担维修工程费用。

物业管理区域内楼房外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楼房内共用部位和供楼房内全体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房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楼房内供部分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定期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下年度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

第十九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需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的情况提出使用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房屋坐落、维修项目概况、维修理由、工程造价、涉及业主户数等。

(二)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并确定具体办理维修资金使用手续的委托代理人。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制定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申请资金支取;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资金支取:

1、使用维修资金申请;

2、专有部分占相关房屋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相关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决议;

3、委托办理维修资金使用事宜的委托证明、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维修施工合同;

5、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五)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六)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条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由业主大会、相关业主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申请列支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还应当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漏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维修资金:

(一)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所在地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市、县房产部门或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不同意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4、维修完毕后,应当依法履行有关程序或在相关范围内公告。

(二)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房屋安全或设施设备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等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向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列支;

2、业主委员会依据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审核列支维修资金申请,同意后报市、县房产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经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县房产部门或者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3、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持市、县房产部门备案证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4、专户管理银行在收到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后,未按照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列支。

由市、县房产部门组织代修的,市、县房产部门可以安排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维修应急施工队进行紧急维修施工,组织协调解决维修中的有关事宜。维修费用在相关业主的维修资金和公有住房维修资金中分摊列支。项目维修资料应予保存。

第二十二条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三条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将闲置资金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受让人应当持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当地房产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应当返还业主。其中,售房单位交存的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二十七条市、县房产部门,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与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维修资金账目核对、公布和查询制度,每年至少核对、公布一次。公布内容应当包括:

(一)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市、县房产部门,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及业主委员会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账面余额及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可以随时查询。

第二十八条维修资金管理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对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市、县房产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大会违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市、县房产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金管理具体实施意见。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1999年7月23日河北省建设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建房[1999]310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5日 02: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上海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
    (1985年6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由征收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务机关征收。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分别规定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或金山卫石化地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县属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在前两项规定地区以外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四)临时经营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所在地的税率为适用税率;(五)接受委托加工、代销商品并代扣代缴产
    2023-05-10
    476人看过
  • 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1.1为维护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秩序,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细则所称上市开放式基金是指可在证券交易所发售、上市及交易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既可通过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也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1.3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账户管理2.1投资人可持本公司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证券账户)通过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认购和交易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人可持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上市开放式基金。2.2证券账户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
    2023-04-24
    334人看过
  • 天津养老金调整实施细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调整方案如下:(一)定额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二)挂钩调整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职人员、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每人每月增加30元的基础上,缴费年限在15年以上的部分,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再增加2元。2.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20年末的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增加基本养老金。(三)适当倾斜1.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职人员,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安置到企业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本通知前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
    2023-07-04
    149人看过
  •  重庆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需要注意以下情况:尚未偿还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首套房面积超过140平、非住宅房产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人属于限贷人群、年龄老旧的二手房、公积金账户不正常、信用记录不良、情况不真实或资料不全。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有以下情况是不允许的:一是您尚未偿还第一套房的公积金贷款。2、首套房面积超过140平。3、非住宅房产不能使用公积金贷款。4、已使用过两次公积金贷款的人属于限贷人群。5、年龄老旧的二手房。6、公积金账户不正常。7、信用记录不良。8、情况不真实或资料不全。 重 庆 公 积 金 贷 款 限 制 条 件 有 哪 些 ?重庆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有哪些?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重庆公积金贷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对象为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范围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的职工及其配偶。重庆公积金贷款限制条件包括:1. 申请人应具
    2023-09-11
    104人看过
  • 逐月领取退役金实施细则
    逐月领取退役金实施细则如下:1、对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官、退役军士,按照计发基数一定比例增发退役金,具体增发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2、曾获得军队功勋荣誉表彰:3、服役期间获得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获得四等战功、三等战功、二等战功、一等战功的,计发比例分别增加2%、4%、8%、12%;4、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计发比例增加15%;5、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一级表彰的,分别按照二等战功、一等战功标准增加退役金计发比例。6、多次获得功勋荣誉表彰的,计发比例可以累加,累加比例不超过15%;7、同一等级功勋荣誉表彰累加的增发比例,不超过上一等级的增发比例;8、同一事由获得两次以上功勋荣誉表彰的,增发比例就高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条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国逐月领取退役金退役
    2023-08-09
    224人看过
  • 关于发布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与《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附件2:开放式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2023-06-06
    162人看过
  •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实施细则
    首先要明确农村宅基地的拆迁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是不一样的。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并且是分开补偿的。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子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一是宅基地补偿,二是房屋补偿。由于宅基地的产权属于村集体,因此,这部分补偿归村集体所有,不会直接给宅基地使用人。而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那么村集体要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让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建房子。农村宅基地是如何丈量的?参照《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宅基地面积计算:(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
    2023-07-03
    186人看过
  • 乐山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据了解,《缴存办法》《提取办法》《贷款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切实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要求,充分发挥好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解决自住住房的保障性作用,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稳健运行。唐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唐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是为了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因离职、婚姻变更、死亡等原因形成的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降低贷后风险。办理条件如下:1、借款人离职后(不含异地转出人员)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2、借款人因离婚房屋产权发生变更,产权人为非缴存人的;3、借款人死亡,房屋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非缴存人的;4、其他原因导致借款人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如下:1、贷款经办机构为职工开具《未
    2023-07-18
    60人看过
  • 新旧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条的修订
    1、增值税实施细则主要作了哪些修订?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结合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二是与营业税实施细则衔接,明确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销售额划分问题;三是进一步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相关规定;四是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征管需要,对部分条款进行补充或修订。2、增值税实施细则修订涉及增值税转型改革部分的修订情况?此次增值税转型改革方案的核心是允许企业新购入的机器设备所含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为保证方案落实到位,在增值税实施细则中对一些具体问题予以明确。一是明确除专门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的机器设备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外,包括混用的机器设备在内的其他机器设备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二是明确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并对其概念进行了界定;三是根据其上位法授权,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具体明确为应征消费税的游艇、汽车和摩托车。3、增值税
    2023-05-05
    440人看过
  • 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记者赵颖茹)在今天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知识产权局法条司司长尹新田、教育科学司副司长刘晓霞分别表示,中国知识产权局法律法规司、文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文条司、,国务院法制办文卫处处长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尹新田处长首先介绍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的背景和过程。他说:“为了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的顺利实施,有必要对专利法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改。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深入研究立项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稿,于2月23日提请国务院审议,2009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征求国务院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地方法院、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的意见,并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实地调研。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修订了
    2023-05-07
    293人看过
  • 澳大利亚修改部分《专利法实施细则》
    近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根据此前进行的公众调查结果,对《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实施细则》于2007年10月22日生效,其主要内容涉及与《专利法》第27(1)、45(3)和101D相对应的条款:取消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须将外国专利机构或代表外国专利机构作出的文献检索结果告知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规定。此外,将公众就标准专利的有效性提交评论(notice)的期限延长至专利审定公告日后三个月。1、取消告知文献检索结果的规定根据此次修订,属于下列情形的专利无须再向知识产权局告知任何文献检索结果:(1)2007年10月22日之后(含当日)提出审查请求的专利:——在2007年10月22日之后(含当日)提出审查请求的标准专利(新修订细则的3.17B(3));——在2007年10月22日之后(含当日),知识产权局决定或专利权人或他人请求对说明书进行审查的创新专利(新修订细则的9A.2B
    2023-06-08
    434人看过
  • 工业园区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参保员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员工(以下简称参保员工)。参加园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细则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第三条鼓励用人单位在参加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并足额缴费的前提下,为其参保员工建立企业年金。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第五条参保员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包括:(一)本细则实施后的参保员工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工资基数的8%(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8%);(二)本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员工公
    2023-11-29
    482人看过
  • 继承公证实施细则规则
    一、继承公证实施细则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第三条遗嘱公证是公证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经公证证明的遗嘱为公证遗嘱。第四条遗嘱公证由遗嘱人住所地或者遗嘱行为发生地公证处管辖。第五条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二、申办遗嘱公证,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二)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三、法定继承应提交1.申请
    2023-04-12
    434人看过
  • 金立手机三包规定实施细则
    七天包退,一月包换,全国联保,终身维护的服务承诺,比国家三包政策中的15天包换更为优越。公司将建立与销售体系并轨的售后服务体系,不论您在何时何地购买金立的手机,均可享受到贴身便捷的服务。到2003年,200多个服务中心将覆盖大中城市及偏远地区,为各地用户提供最快速便捷的客户服务,将贴心服务送到消费者的身边。希望我们的服务可以让你更多欢乐,更多享受。具体服务内容与措施:(一)三包细则1.凡在中国大陆境内合法购买的金立移动电话,因质量原因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都可享受深圳市金立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服务承诺:七天包退,一个月包换,终身维护,全国联保。2.七天包退:自购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主机出现国家规定的《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您可以选择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或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或者修理。退款及换机由购机处经销商负责。3.一个月包
    2023-06-07
    34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公积金基数: 申请实施细则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7
      是每个月是固定的数额呢,还是按比例交,要是按比例的话是个人工资的百分数还是有个规定的基数呢 (编号43265)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
    • 黄山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13
      业主、申请使用单位之间因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以及维修资金的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2017年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实施细则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9-20
      基金的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基金的非现金资产应当至少有80%属于该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 山西省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细则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医疗保健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辖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以合理价格提供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健康查体、社区护理等规范化服务。鼓励医疗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合作协议,有条件的可以开设日间托老服务。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接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老年预防保健、医疗护理、远程医疗咨询等服务,同时为老年人就医提供
    • 《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内容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6-11
      1、从严制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扣分和降级标准。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考核,加大了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扣分力度。对瞒报事故和事故级别、起数超过规定的中央企业,在业绩考核中给予降级处理; 2、加大了对重复发生事故的处罚力度。对一个月内连续发生2起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类事故在同一区域同一企业重复发生的,按照同类事故扣分标准上限进行连续扣分。 3、对生产作业过程中应预见的风险,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