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况分别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8 10:43:13 397 人看过

以下情形工程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工程已经出售给交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工程的所有权已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等公益建筑工程的;以及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的情形。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现程序

优先受偿权实现得依法经人民法院诉讼程序审理予以确认,未经确认不得由执行程序直接实现。故公正的程序于当事人更为重要,而关于程序公正的具体内容,则应最起码包括如下方面:

(一)程序能确保所有利害关系人参加;

(二)裁判者应当是中立的;

(三)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且能充分地陈述主张;

(四)程序能为当事人所理解;

(五)当事人不受突袭裁判,对裁判不服有相应的救济程序。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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