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施行中证人作证制度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30 16:01:11 324 人看过

刑事诉讼法》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亲朋好友的证言能做为证据吗

我国法律规定,每一个知道案件事实真相的公民,都有作证的义务,因此亲朋好友知道案件事实,其证言就应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二、网恋被骗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网恋被他人骗取财物的,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诈骗罪,而诈骗罪的证据包括转账、汇款记录、聊天记录等。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诈骗罪所需证据有哪些

要证明他人犯了诈骗罪,所需要的证据是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并且要确实充分合法。其中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公诉,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这些证据都要经过一定的查证属实,并且在法庭上加以质证认证后,该证据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03:4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缓刑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涵义
    量刑建议书中提到的可适用缓刑缓刑的意思是,公诉机关、检察院,综合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建议法院在进行判决时适合使用缓刑。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检察院量刑建议书不能写建议缓刑吗量刑建议书可以建议缓刑的,但是不一定法院会这样判。检察院有检察建议权,也有司法监督权,但司法审判权在法院,检察建议是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依据,但不是决定依据,决定依据在法律,决定权在法院或审判合议庭。检察院量刑书没有建议缓刑,法院认为适应于缓刑也会判缓刑的,如果检察院认为裁量刑期与刑罚方式不当可以行使审判监督权,但属于下一个法律程序了。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2023-07-16
    475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中的认罪认罚制度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撤回权了吗《刑事诉讼法》当中没有明确规定认罪认罚撤回权。但是在实际操作上如果符合相关情形的话,是可以撤回犯罪嫌疑人书写的认罪认罚书。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
    2023-07-16
    376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证人是否应当如实作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其中一种是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相对于物证来说,他的接受度可能会差点,这也是由于他的属性决定的,他的证明力具有不确定性,这就给案件办理带来了难度,容易错判,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证人是否应当如实作证?刑事案件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査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了促使证人如实作证,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公安司法机关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应当按照伪证罪追究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中相关法律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是年幼的,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也是为了保护司法公平及正义,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秩序。
    2023-06-04
    188人看过
  • 刑事诉讼期间制度的作用
    所谓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所谓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所谓指定期间,是指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的期间。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一方面是告知,一方面产生期间的计算,以至于有些文书送达后即生效。相关知识:刑事诉讼期间的各种规定一、以时作为期间计算单位的1.12小时。传唤、拘传最长不超过12小时。2.24小时。拘留和逮捕后24小时之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把被拘留或逮捕的原因以及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的所在单位或者家属。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应当在被拘留或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讯问。3.48小时。在侦查阶段,对于一般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委托的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
    2023-06-01
    298人看过
  • 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的理论基础1.对于此审理案件的证人,必须确认此证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证人。当证人做出的证据大大的影响了案件当事人定罪的情况,而审理案件被定罪的当事人或者对这个证人所作出的影响当事人定罪的证据有不同的意见,可以向法庭进行申请,法院通过此申请觉得申请可以处理,便可以通知此案件证人重新出庭,如果证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作证,法院对此证人可以强制出庭,证人给出的证据法庭无法证明真实性,此证据就不能作为本案件的定罪根据。2.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必须确认此鉴定人出庭的范围,和处理拒绝出庭的鉴定人。对于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该及时的同时鉴定人以及证人同时重新出庭,如果鉴定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再次出庭,经法庭调查,鉴定人所给出的理由属不正当理由,法院可以强制此审理案件的鉴定人报告给所属部门,之前的鉴定意见不能作数,应该将本案延迟在审理或
    2023-06-11
    349人看过
  • 解析刑法中的保证人制度
    刑法中的保证人应当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取保候审及监外执行中的保证人;一方面应当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保证人概念,即具有作为义务的人(具有回避危险可能性和作为可能性的人,这是学理上概念,取自德国刑法理论)即是保证人。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但在中国法律上存在两种保证人,一种是民事上的保证人,一种是刑事上的保证人,而作为刑事上的保证人,刑事诉讼法中只规定了保证人条件、义务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却对于保证人名称、定义、法律地位,一直没有明确的称呼和法律概念。应当以法律形式明确其名称、法律定义及其特征,区分其与民事上保证人的异同,确立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以及与刑事诉讼参与人的联系。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是什么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
    2023-07-07
    240人看过
  • 农民工保证金的制度怎样施行的?
    由于各个城市不一,此处以天津市为例:《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一、保证金初始收取(一)保证金专用账户的建立施工队伍管理站(后简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主管部门开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简称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安排专人或部门负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市施管站建立保证金管理网络系统(后简称系统)实现市施管站和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保证金和保证金管理的联动。(二)初始收取金额的核定依据《关于建立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建筑[2009]257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缴纳金额为100万,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缴纳金额为30万,获2008年度天津市优秀诚信施工企业称号的企业2009年度可免交保证金。(三)收取程序1、本市注册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一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外地进津建筑业企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统一收取;本市注册的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二级(含二
    2023-04-11
    102人看过
  • 刑事诉讼未成年证人出庭作证是否受限制
    刑事诉讼未成年人出庭作证是受限制的,年幼的未成年人是不能作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作证。年幼的人,能否作为证人,应视其智力发展状况,判断其能否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如果该未成年人对其所感受的案件事实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则可以作证人,此时应该肯定他的作证能力,允许其作证。一、刑事案件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二、刑事案件只有口供可以定
    2023-06-19
    181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中强迫证人作证怎么处理?
    民事诉讼法中强迫证人作证并不存在强迫作证的情况,当前法律规定的内容是人民都是作证的衣物,虽说这也是变相的强制作证,但总的来说这种强制是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解决民事纠纷的。一、新《民事诉讼法》证人作证制度回顾(一)证人资格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这是对证人资格的规定。要成为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第一必须要感知案情,它“决定了证人的资格既不取决于办案人员的指定,又不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也不能随证人的意愿。”[2]我国诉讼法对证人虽然没有亲历性的要求,但也要求其首先要知道案件的全部或者某一部分的情况,这就是我国证据法学界所称之“证据与待证事实有内在联系,并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全部或者一部”[3]之“关联性”说法;第二能够正确表达意思。新《民事诉讼法》将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意志”修改为“意思”。意志是指
    2023-06-28
    337人看过
  •  证据倒置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如何体现的?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不同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规定。主要思想是针对不同侵权案件,明确举证责任承担方式,以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并规范侵权案件的审判程序。在民事案件中,如果出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以下是各种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方式: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4.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
    2023-10-06
    170人看过
  • 行政诉讼收费制度是怎样的
    由于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法条依据已失效。诉讼收费行政、民事不分的办法已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迫在眉睫。如何改革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笔者曾作如下探讨。(一)建立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行政诉讼必竟不象民事诉讼那样解决的是平等主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争,它所要解决的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行政法律关系上的权利或义务如何落实的问题,因而在行政诉讼中必有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的行政主体。换言之即国家为行政权利、义务的终极享有者或承担者。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起因是因为其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是其作为国家的主人参政的一种形式,因而在行政诉讼中产生行政诉讼费用应当由国家承担,实行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其次,作为行政诉讼和行政诉讼案件或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客体所依据的法律源于行政法,而行政法属公法领域,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公共利益公
    2023-06-11
    136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的为什么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证据需要认定,就需要确认证据的真实性,书面的证人证言比较书面、不立体,并不如口头证言全面、真实,并且证人出庭可以接受法官询问,针对证据材料上没有提到但是很重要的问题,可以当庭询问,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在真实性的表现上,是其他证据不能相比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要了解案件相关情形的人,都有为案件作证的义务,这一项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证人畏惧诉讼,不愿意得罪人的心理,为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提高证人出庭比例。证人出庭能够让庭审辩论更加全面,对于案件事实的还原以及犯罪情节的确认是一种重要方式。需要补充的是,如果一个人既是证人又是案件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身份,应当首先作证人,这是因为证人是无法替代的,如果某人目睹了一场杀人案,他必须亲自作证,向司法机关陈述所见所闻,不能把事件情况说给身边人听,让其他人代替自己作证,因为证人是事件直接经历人,证人的证言是直接证据,其他人道听途说的只
    2023-04-16
    486人看过
  • 刑事诉讼中刑事处罚是强制措施吗
    刑事处罚不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而是刑事处罚分为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都有哪些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这些:(一)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二)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三)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四)拘留拘留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
    2023-08-09
    214人看过
  • 如何完善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一、民事诉讼鉴定人是否有义务出庭作证?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如部分当事人滥用申请鉴定人出庭的权利,人为增加诉讼成本,浪费诉讼资源,或者当事人对权利行使不规范,导致诉讼过程的人为延长。二、民事诉讼鉴定人出庭作证面临哪些问题?(一)当事人滥用鉴定人出庭制度根据民诉法七十八条,只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鉴定人就应当出庭作证,实践中,出现鉴定人滥用该项诉讼权利的情况。一些当事人出于拖延诉讼、制造障碍等目的,随意、随时提出鉴定异议,浪费了司法资源。(二)鉴定人对出庭提出附加条件鉴定人出庭义务是“绝对的”,不出庭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在实践中,一些鉴定机
    2023-04-15
    29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刑事诉讼法有哪些证据制度
      福建在线咨询 2023-11-19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办案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
    • 我国民诉法中无证人宣誓制度是怎样实行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1-08-12
      所谓的证人宣誓制度,是为了增强证人作证的严肃性,而由证人在出庭时所做的对愿意如实作证和作伪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一种保证。目前世界各国的程序法中一般都有关于证人宣誓的规定。因为按照普通法,证人必须作出说真情的宣誓,才能听取他的证言。而我国没有这项制度。证人对出庭作证的意义和作伪证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没有充分认识,有时会产生无所谓的态度和侥幸心理。
    • 刑事诉讼中年幼的人是否作证人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18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 证人在诉讼中作证的特征,证人在诉讼中需要履行义务的,是怎么样的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2-25
      公民有作证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除非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得以拒绝。证人的诉讼地位独立于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鉴定人,与其他诉讼主体相比,证人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证人必须了解案件情况。知道案件情况是证人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成为证人的必备条件。证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是在案件事实的发生过程中或发生之后形成的,在诉讼中,证人把在此之前形成的记忆通过语言文字再现出来,成为证人证言。(二)证人作证的义
    •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是怎样的?建设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03
      反诉是现代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现代各国在民事诉讼立法中几乎亦不例外地规定了这一制度,但是由于普遍存在着立法简单化的倾向,再加上在实践中反诉的复杂性使这一制度在实体法律关系日趋复杂、讼事日增的当代不能有效地充分发挥其功能。那么在追求法治现代化的中国今天,中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制度(注:以下所称反诉均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建设如何?是否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在理论和立法上又应如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