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渝中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被诈骗起诉请求确认存款所有权的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确认在建行渝中支行的卡号为4367423761171599652、户名为杨华帐户上的44985元存款属原告所有。
2005年10月14日,肖才芳收到一条手机短信,称她10月12日在新世纪商场刷卡消费4800元,此笔金额将从其帐号上扣。肖才芳当即按短信提示的电话号码打去寻问此事,被告知将其存款存入建设银行的龙卡。依据该电话提示,肖才芳于同日17时14分16秒,在建行渝中支行所开的卡号为4367423761251405473的银行帐户上存入现金53000元,同时建行渝中支行的客户交易查询单上显示现金存入53000.00。17时22分51秒,肖才芳通过其帐户将50000元存款转入卡号为4367423761171599652,户主为杨华的帐户上。同日建行渝中支行的客户查询单上显示ATM转帐—50000.00。同日17时22分51秒,卡号为4367423761171599652的杨华帐户上显示ATM转帐50000.00,且该帐户在当日17时51分和52分三次通过网络ATM取款将5000元取走。同月17日上午10时许,肖才芳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警察支队报案,该分局于当日对杨华的卡号为4367423761171599652的帐户上尚余的44985元存款进行了冻结。并于同月18日对肖才芳被诈骗案立案侦查。
另查明,卡号为4367423761171599652的户主杨华在建行渝中支行开设帐户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号为610423197801281749,系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地区的身份证,但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刑警队证实该身份证号为空号。
法院审理后认为,2005年10月14日17时22分51秒,肖才芳通过建行渝中支行的ATM机将50000元转入卡号为4367423761171599652的杨华帐户上,同一时间杨华帐户上通过ATM机转入了50000元,由此可以认定杨华帐户上转入的50000元与肖才芳帐户转出的50000元系同一笔金额,且杨华在建行渝中支行所开设帐户时出具的身份证属伪造的身份证,并无开户时所用身份证的杨华存在,故杨华帐户上尚存的44985元存款系肖才芳误存,该存款应属肖才芳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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