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06-12-1
执行日期:2006-10-16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已经2006年8月24日市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规定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鼓励和表彰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市外人士,包括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国内非本市公民。
第三条(管理主体)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授予“成都市荣誉市民”(以下简称荣誉市民)称号的牵头协调工作,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市商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推荐、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授予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本人自愿并经推荐,可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
(一)为本市发展高新技术,加快经济发展,开拓国内外市场,推进城市建设和管理,贡献突出的;
(二)为发展本市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事业,贡献突出的;
(三)推进本市对外交流,开展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贡献突出的;
(四)对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五条(授予程序)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符合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条件的,由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以及其他市级工作机构推荐。推荐对象属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推荐;属华侨、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侨务办公室推荐;属台湾同胞的,向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推荐;属国内非本市公民的,向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推荐。
(二)审核。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收到推荐意见后,应当分别征询有关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会审,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三)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
(四)授予证书。市政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荣誉市民证书,并通过传媒对其事迹进行宣传报道。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可以视情举行颁证仪式,仪式由推荐单位承办。
第六条(礼遇)
对获得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给予适当礼遇。本市重大庆典活动,举办单位可以邀请荣誉市民参加。
第七条(跟踪服务)
推荐单位应当与荣誉市民保持经常联系,定期向其赠送有关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宣传资料,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证书印制)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政府统一印制。
第九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30日成都市政府发布的《成都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同时废止。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发文单位: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5-7-29
执行日期:2005-10-1
经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9日
第一条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促进本市对外友好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和华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和华侨,可以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促进本市的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建立友好城市关系方面,贡献突出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重大技术政策,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方面提出重要建议,贡献突出的;
(三)在发展本市经贸、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事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贡献突出的;
(四)捐助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
(五)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较高的社会声誉的友好人士;
(六)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推荐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
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侨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推荐的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受理推荐。
第四条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推荐单位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向受理推荐的部门推荐;
(二)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后,统一报市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向被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颁发。
青岛市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青岛市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
第六条青岛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下列礼遇和待遇:
(一)在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等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对确需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外国人,视情况为其办理三至五年期的长期居留许可;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待遇。
第七条推荐单位应当向青岛市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与其保持经常联系。
第八条青岛市荣誉市民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经受理推荐的部门提出,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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