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妻子方某办理协议离婚登记手续,协议书中规定房屋归方某所有。因陈某末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债权人刘某申请强制执行,其认为陈某将房产过户给方某的行为是合谋恶意财产转移,遂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陈某的行为合法吗?
答案是不合法。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陈某通过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就是“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这影响到刘某债券的实现,所以这是不合法的行为,刘某有权要求撤销陈某与方某之间的约定。最终法院判定陈某归还刘某本金45万元及利息,并撤销陈某与方某离婚协议中将房屋归于方某的约定。
债权人撤销权怎么行使?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的行为。
撤销之诉的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范围,应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若债务人的行为可分,则以保全债权为限发生部分撤销之效果,但不得对债务人的其他行为主张撤销。如果已有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并获得了胜诉的判决,在此情况下,则应当将所获得的利益在这些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对未经诉讼的其他债权人对所获利益无权要求分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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