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宝玉石协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全面提高我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从业人员的劳动素质,加强劳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宝玉石协会共同制定了《河南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6月19日
河南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我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的客观公证、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并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一项制度。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开业,以及早位录用、工资分配等的主要凭证。
第三条河南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和监督,省国土资源厅实行业务指导,省宝玉石协会负责统一组织,由具备条件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分别承担培训和鉴定工作。
第四条河南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从业人员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职业(工种):珠宝首饰营业员;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首饰制作工、首饰摆件工);宝石琢磨工(玉宝石鉴别工、钻石、红宝石琢磨工);贵金属首饰检验员;钻石检验员;宝玉石检验员;珠宝首饰鉴定评估师:贵金属首饰机制工(首饰机制工、首饰浇铸工)。
第五条职业技能培训,由省宝玉石协会负责组织管理,培训业务由省宝玉石协会确定的有办学许可的培训机构具体承担。培训教材、时间、目标要求,按国家职业资格培训的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经培训合格后,发给河南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
第六条职业技能鉴定的对象: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规定持证上岗职业(工种)范围的人员。
第七条申报条件。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等级。申报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须符合各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所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程序。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向本职业鉴定所(站)或河南省宝玉石协会(以及在各省辖市的省宝协办事机提出报名申请,填写《河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一式两份)。报名时出示本人身份证、《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原《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及证书核发。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按统一安排,到所在地相关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参加鉴定。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或《职业技能鉴定规范》执行。鉴定试题从国家试题库提取。国家试题库暂时没有的职业(工种),由省宝玉石协会组织编制试题,报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使用。
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两项均及格者为合格。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按照规定程序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从2003年起,我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从业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要积极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保证全员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需要招收,聘用本规定持证上岗职业(范围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中录用。
个体经营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用人单位接收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工作的,须先组织培训,达到本行业相应职业(工种)技能要求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对本规定发布前从事本行业技术工种而不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在岗人员,用人单位应督促其参加培训、鉴定,使其达到本工种的职业技能要求,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认真执行持证上岗制度。对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宝玉石协会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我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的生产,加工、市场营销及鉴定、评估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范全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首饰行业的市场行为,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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