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贯彻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9:02:18 350 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1999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为科学规范海事诉讼程序,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正

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及其他海事实体法律而设立的特殊的诉讼程序制度,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正确贯彻执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切实保障当事人依法进行海事诉讼,维护司法公正,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海事法院及其上诉审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认识实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审判人员对这部法律逐条学习和研究,加强培训,准确理解立法原意,认真做好贯彻执行这部法律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要进一步搞好公开审判,以案讲法,配

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了解这部法律,提高依法进行海事诉讼的法律意识。

二、在2000年7月1日前,审理海事海商案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性规定;在这期间受理但未审结的案件,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效。2000年7月1日起,海事诉讼特别程序

法有规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办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自2000年7月1日起,除海事法院及其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海事海商案件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审查立案程序,不得采取改变案由或者追加第三人等方式变相受理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对

案件管辖不明确的,应当逐级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有争议的,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

四、自2000年7月1日起,除依法执行已生效的判决、仲裁裁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外,非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海事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受理任何财产保全申请扣押船舶。

五、自2000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诉讼前扣押船舶的规定》、《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海事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凡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相抵触的,停止执行。

六、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及时向我院请示报告,以保证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正确贯彻实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5日 1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海事诉讼相关文章
  • 特别程序诉讼时效
    一、特别程序诉讼时效特殊诉讼时效是指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制定的诉讼时效。在适用时,特殊诉讼时效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诉讼时效的规定。特殊诉讼时效种类有以下几种1、短期诉讼时效。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这类时效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短于一般诉讼时效的两年。当发生上述四种情形时,权利人必须在1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必须承担败诉的风险。2、长期诉讼时效。长期诉讼时效有以下几种:《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为4年。3、最长诉讼时效。国家规定
    2023-04-27
    441人看过
  • 河南省农业厅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案
    发文单位:河南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6-7-24执行日期:2006-7-24各省辖市及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农业局: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农业部要求,现将《河南省农业厅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河南省农业厅2006年7月24日河南省农业厅宣传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方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管理中的一件大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里程碑。为做好这部法律贯彻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根据农业部《关于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6)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方针政策为指导,深入学习,准确把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精神实质,全面提高对宣传贯
    2023-06-07
    205人看过
  • 民事特别程序诉讼费是多少?
    依据诉讼费收费管理办法,所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不收案件受理费。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
    2023-04-18
    121人看过
  • 新刑事诉讼法设立特别程序的意义
    新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突出变化,是在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设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共11个条文,使未成年人刑事程序在立法体例上相对独立,在诸多方面丰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反映出我国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注。具体来说,新刑事诉讼法在以下方面强化了对未成年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特别关注和保护。一、明确规定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尽管之前相关法律已经对该原则作出了规定,但首次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该原则,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这意味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应当将未成年人利益放在第一位,以“少年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将重心放在教育、感化、挽救上,使其顺利健康回归社会。这体现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关爱,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思想。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
    2023-05-04
    320人看过
  • 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
    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关于宣传和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通知建质[2003]23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4日颁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条例》的颁布是工程建设领域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表现,标志着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进入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条例》全面总结了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建设
    2023-06-10
    179人看过
  •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民事诉讼的特征
    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有四点,分别是审级不同、任务不同、适用的程序不同以及裁判的法律效力不同。民事诉讼的特征是指民事诉讼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特定性和自由性,这四个特征是民事诉讼区别于调解和仲裁的重要特点。一、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民事诉讼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区别:1.审级不同。一审程序是案件的第一审法院适用的程序,而二审程序是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案件适用的程序。2.任务不同。第二审程序除了完成同一审程序的相同任务,还担负着检查、监督下一级法院审判工作的任务。3.适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既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二审程序不能适用简易程序。4.裁判的效力不同。二审法院对第二审案件作出的裁判宣告后立即生效,为终审判决;而一审案件的裁判有生效与不生效之分,允许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上诉权。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2023-07-12
    302人看过
  • 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
    一、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特别程序不同于审判一般案件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和独立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特定的。其特定性表现在:第一,特定的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的人民法院是特定的,即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不适用特别程序。第二,特定的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是特定的,即限于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和非讼案件。在这两类案件中,不存在民事权利义务之争,也不存在利害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此外,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指定或撤销监护案件,从性质上讲也
    2024-03-14
    267人看过
  • 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以下几种: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这类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如案件因没有争辩的双方而没有原告和被告之分;又如,案件虽然与民事权益有关,但是,判决是以认定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为主要内容等。民事诉讼法将这类案件纳入民事诉讼中,目的是针对这些特殊的案件,找到特殊的处理方法,便于问题的解决。民事诉讼法虽然将这些案件纳入民事诉讼程序中,但这类案件毕竟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不宜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每一个案件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都经过一审、二审程序,因此,民事诉讼法对此类案件规定了特别程序。
    2023-04-30
    427人看过
  • 小额诉讼是特别程序吗
    债权债务纠纷
    小额诉讼不是特别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以下特征:1.传统的简易程序是根据诉讼标的额或纠纷的性质及复杂性进行划分的,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则更加单纯,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通常被设立为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2.程序简便,完全按照常识化的方式进行运作。“小额诉讼请求程序所追寻的理想不需法律技巧的简易和效率3.注重调解。小额诉讼一般采取调解与审判一体化,在审理过程中可通过谈话的方式,让原告和被告直接对话,法官也不使用晦涩难懂的“法律语言”,而是积极规劝,促成当事人的和解。4.从形式和性质上看,小额诉讼程序属于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原则上由职业法官主持审判,因而与各种法院附设的非诉讼程序存在明确的区别。这种程序本身仍属于法院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目的在于为公民提供一种低成本的、简便的司法救济。一般而言,在小额诉讼程序中,法官的职权和自由裁量权都得到积极发挥。然而,近年来在实际运作中,有些小额程
    2023-05-01
    173人看过
  • 如何贯彻刑诉法第12条
    法律综合知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这是由于相对国家机关的强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检察机关的侦察能力、执行力量都远胜于被告人个人的辩护能力与保护力量。因此,在起诉人证明被告人有罪并排出了关于有罪的一切合理怀疑之前,被告人总是被推定为无罪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无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诉讼法》中具体体现,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诉为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区别,即起诉前称为犯罪嫌疑人,起诉后称为被告人同,树立了被告不等于罪犯的观念意识,体现了无罪推定的思想。
    2024-04-12
    168人看过
  • 民事特别程序能否通过诉讼解决?
    民事特别程序可以再审。根据法律规定,对已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和按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其中并没有规定按照特别审理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怎么向法院提起申诉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诉的程序如下:1、在接待大院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申诉人用简要的语言概括案件基本情况和申诉理由;2、去交表窗口交表,工作人员对申诉人来访的目的进行基本的分类,并转交给负责接访的法官;3、带上材料和身份证件按照要求进入其办公区接受法官谈话,由接谈法官审查其再审申请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以及材料是否齐备。提交的材料包括:(1)再审申请书;(2)一审生效裁判文书;(3)二审生效裁判文书;(4)再审生效裁判文书;(5)申请人身份证明;(6)授权委托书;(7)代理人身份证明;(8)律师事务所函;(9)支持申请再审事由的有关证据;(10)提供光盘。
    2023-07-10
    152人看过
  • 2024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吗
    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特别程序吗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并不是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小额诉讼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小额诉讼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第二百七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第二百七十三条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特点1、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某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
    2024-04-07
    489人看过
  • 诉讼中的民事特别程序用裁定吗?
    判决指司法机关对审理结束的案件作出裁决的行为;裁定是指行政或司法审判机关在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某些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处理决定。(一)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争纷的事实进行认定与处理。而裁定一般适用于诉讼程序。(二)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通常审判结束后,法院都会给当事人判决书。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三)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其格式、写法和署名,与判决书基本相同,只是内容相对简单。(四)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五)判决和裁定作出的依据不同。裁定依据的法律是民事诉讼法,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作出;但是判决根据的法律是实体法,比如经济法等,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的最
    2023-03-20
    158人看过
  • 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哪些案件适用特别程序1、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二、特别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1.一审终审。它不同于适用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不是二审终审,而是一审终审。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2.审判组织不同。特别程序原则上采用独任审判制。民事诉讼法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
    2023-05-06
    334人看过
换一批
#海事海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海事诉讼是指享有海事请求权的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人身伤亡时,为行使海事请求权而向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的一切活动,海事诉讼具有较强的涉外性。... 更多>

    #海事诉讼
    相关咨询
    •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区别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8-05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针对海事案件的特点和法院审理海事案件需要适用的特殊程序作出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与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关系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院在审理海事案件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未做规定的,才适用民事诉讼法。
    • 问一下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4-09-27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 宣传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途径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19
      各地要重视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宣传工作,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公平竞争的法律知识,积极营造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和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一)抓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培训工作,有效提高法律执行力。要结合本地实际,下大力气抓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培训工作,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开展分批、分层次的集中培训,确保2018年5月底以前完成从省局到县级工商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一线执法人
    • 宣传贯彻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都有什么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11
      1.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 6.附条件交易行为 7.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行为 8.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的行为 9.投标招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0.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的行为 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 特别程序(及副程序) 诉讼费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29
      民事诉讼,除了依照法律规定得减免诉讼费用的以外,都是要收费的,不管是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特别程序还是公示催告程序、督促程序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