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如何处理
(一)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或根据情节轻重,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其给予被侵害的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
(三)对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用人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可以向当地的行政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按照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女职工劳动保护有哪些
(一)女职工禁忌的劳动:
1、矿山井下作业;
2、森林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
3、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卸作业及电力、电信业的高处架线作业;
5、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月经期的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其在坠落高度基准面5米能上能下(含5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不得安排其从事工作地点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的作业及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的作业;
3、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4、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月经期应给予2天休假,按出勤对待。
(三)女职工已婚待孕期间劳动保护:
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在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作业分级》中第三、第四级的作业。
(四)女职工怀孕期间劳动保护:
1、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作业: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已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作业中生产抗癌药物及已烯雌酚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士方或石方作业;
(5)国家规定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中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因机、锻造等作业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等;
(8)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2、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并及时削减劳动定额。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力所能及的劳动或休息。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五)女职工产期和哺乳期劳动保护
1、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第一次生育,其年龄在24周岁以下的,增加产假2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含4个月)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原工资照发。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夜班劳动,并不得延长劳动时间。
3、有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用人单位应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时间,应算作劳动时间。
哺乳婴儿满1周岁后,经医疗机构诊断为体弱儿的,可适当延长哺乳期,离岗休息的,按文第(四)条第4项规定执行。
4、女职工在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下列作业:
(1)本文第(三)条第4项的作业;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六)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2、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及所从事职业的特点,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要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离岗期间(产假除外)支付给女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75%,不影响调资晋级。
5、凡有女职工100人以上(含100人)的用人单位应按《重庆市厂矿、企事业单位女职工卫生室基本标准》的规定设置女职工卫生室,无条件设置的应发放个人卫生冲洗器,并逐步建立孕妇休息室和哺乳室等设施。
6、用人单位每2至3年应对女职工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396人看过
-
【劳动者权利】法律对职工权益的保护
220人看过
-
雇主违反女职工保护的法律责任
78人看过
-
劳动法与女工权益保护的联系
125人看过
-
女职工劳动保护新规明确女职工“四大权益”
82人看过
-
妇女在劳动权益方面的法律保护
476人看过
劳动保护,顾名思义是指国家和工作单位为了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有所保障而采取的立法、组织和技术措施的总称。它是指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利用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采取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消除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健康的不良条件和行为,... 更多>
-
-
如果保护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什么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3据了解,类似个案在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里时有发生。如何依法保护女职工在“三期”中特别是被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合法权益,这是一个亟待关注和解决的课题。妇女的权益是应该保护的,但不能把所有的义务推给用人单位或由女职工单个家庭来承担。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公平地分配社会责任,而不是把所有的责任留给一方或劳资双方。 1、女职工生育表面上是自己家庭的事情,实际上她承担的是一种社会责任,承担的是人类劳动力
-
我国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保护,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包括哪些新疆在线咨询 2022-02-15妇女法对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六项规定:(1)保障妇女的平等就业权利。(2)保障妇女平等地享受报酬的权利。(3)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4)用人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健康和安全,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使妇女在孕期、经期、产期和哺乳期享受特殊保护。(5)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
-
女职工没有怀孕是违反劳动保护规定的吗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0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劳动保护,主要内容是: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什么权益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05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劳动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二、劳动法也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第三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三、劳动法也规定了企业的权利。例如:第二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