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艾绪强制造了震惊京城的王府井劫杀的哥连撞9人造成3死6伤的案件。5月30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以抢劫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0余万元。(5月31日《京华时报》)
人们在阅读这则新闻时,通常关注的是同样都是死者家属,被撞死路人的家属获得赔偿金为45万余元,而出租车司机的家属获得的赔偿金却为23万余元,即关心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而我更关心的是法院调查到罪犯艾绪强几乎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判赔的100多万元很可能执行不了。
如果被判罚的赔偿根本就无法兑现,那么,所谓的同命不同价的探讨根本就是一个伪命题,所以,对于许多刑事案件,我们可能更应当急迫解决的是如何让被害人能真正得到赔偿。一个可行的思路是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正如被害人田长元的家属所说的一样,希望政府能帮助解决赔偿问题,因为按目前罪犯的情况,就是判他赔1000万有什么用?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之所以有道理,首先在于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国家和社会有责任关心社会上的每一位弱者,帮助他们实现公平与正义,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因此,当罪犯不能进行赔偿时,国家应当负起责任来;其次,从国家的责任来看,国家有使每位公民免于受伤害的义务,犯罪之所以发生,跟国家没有尽到保护公民的责任有一定的关系,国家当然应当作出相应的补偿;最后,从预防犯罪和建立和谐社会角度上讲,如果被害人及其家属在受到犯罪侵犯后,在流血后又不能得到经济上的弥补,那么就很可能产生对社会的不满,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而在被害人不能得到罪犯的经济赔偿时,国家和社会应当积极补偿被害人的损失。
正是基于人道主义与保障被害人权益的角度,20世纪6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赋予被害人有从国家获得刑事补偿的权利。如新西兰率先于1964年制定了《犯罪被害人补偿法》,随后其他国家纷纷效仿,截至目前世界上已经有超过3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也将国家应当为被害人提供金钱上的补偿作为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建立国家补偿制度在我国也有现实可行性。近些年来,我国的经济迅速增长,国家财政完全可以拿出一笔钱来成立被害人补偿基金会;此外,基金也可以从社会捐助中募集,可以从法院的罚金中抽取,也可以从罪犯服刑的劳动收入中提取,等等。因此,被害人补偿基金会成立后,完全有可能筹集到相应的经费,这笔经费即使不能给被害人及其家属比较充足的补偿,但至少也能解决他们的一些燃眉之急,给他们心理一些安慰。
所以,只有建立了国家补偿制度,才不会令被害人及其家属流血后又流泪,就是判他赔1000万有什么用的一声叹息才不会出现,那么在本案中讨论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才更具有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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