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关于暂停办理我市2007年度计划拆迁项目范围内房屋有关手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我市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已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批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拆迁项目及具体范围(一)市南区1.市政府东西两侧整合改造:闽
青岛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
关于暂停办理我市2007年度计划拆迁项目
范围内房屋有关手续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我市2007年度城市房屋拆迁计划已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批准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拆迁项目及具体范围
(一)市南区
1.市政府东西两侧整合改造:闽江路11号1号-6号楼、浮山所727号、闽江路5号、南通路2号1号-13号楼及网点房、香港中路13号、山东路5号、7号。
2.双瑞小区(725所):江西路64号。
3.海信宾馆改造:泰州路15号地块。
4.财富中心改造工程:汕头路10号。
5.中山路商贸区改造:劈柴院区域25.26.27.28.30号地块。
6.海军大麦岛干休所院区改造:彰化路3号
7.火车站商圈改造:火车站周边。
(二)市北区
1.错二小区经济适用房项目:吴家村东山1-312户、东胜路10号院5-82户、错埠岭201号院1户-8户。
2.泰山路、吉林路片危房改造工程:辽宁路100号—216号(双号)、吉林路1号—33号(单号)、临淄路1号—13号(单号)、泰山路53号—105号(单号)、68号—96号(双号)、泰山支路1号—9号(单号)、6号、锦州路87号—149号(单号)、46号—122号(双号)、锦州支路1号—17号(单号)、2号—12号(双号)。
3.敦化路、连云港路道路拓宽:连云港路7、9、11、13、16、18、36号,东吴家村1、2、4号、5号、463号,辽阳西路38、44号、53号、183号、辽阳西路南15号、175号,敦化路1、68、326、350、540、542、537、269、273、283-305(单号)、350号、377、386号、534号,徐州北路5号、144-146号、延吉路112、128号,延吉支路1号,敦化支路2号,南京路152、254、205号,吴兴路139号、157号,绍兴路57、66、68、70、76号,吴石路7号、山东路107号。
4.辽宁路48号街坊:包头路2-6号(双号),辽宁路267-281号(单号),乐陵路1-5号(单号)。
5.东西快速路一期试点片改造工程:标山路70—86号(双号)、100—110号(双号)、61—67号(单号)、71—75号(单号)、79—83号(单号),延安一路12、14号,尖山路1号,尖山路1号1号楼和2号楼,尖山路临1号,明霞路1—9号(单号)、13号甲、17号甲、21号甲、23号甲、25号、25号甲、27号,延安路99—117号(单号)、黄山路1-15号(单号)。
6.台柳路以北市北区中医院地块拆迁改造:鞍山路90号1号楼(原西吴家村573号)、鞍山路90号2号楼(原西吴家村571号)、鞍山路90号3号楼(原西吴家村570号)、鞍山路88号1号楼、鞍山路88号2号楼、西吴路142号-152号(双号)网点、东吴家村520-524号、台柳路6号、东吴家村519号。
7.辽源路办事处驻地改造:通榆路1-23号(单号)。
8.大连路B-5地块:大连路2号、2号甲、乙、丙、丁、巳、庚、辛,4号、6号、8号,辽宁路288号甲、乙,290-306号(双号),黄台路1号、1号甲、3号、5号、5号甲、乙、丙、丁,无棣路8-16号(双号),临邑路5号乙、丙、丁,7号、9号、10号乙、11号、12号、14号、16号。
9.沈阳路23号、25号经济适用房项目:沈阳路23号、25号。
(三)四方区
1.金源小区:金华路28号内277、278、279、280、289、290、291、298-565号;广昌路8-12号(双号)。
2.盐滩村改造:盐滩村1-597号(单双号)、四流南路221-225号(单双号)。
3.嘉禾路2号住宅及学校楼改造:嘉禾路2号。
4.嘉兴路4号改造:嘉兴路4号。
5.大水清沟二期:大水沟村1-486号、大水清沟东村1-237号、长沙路106号内1-124户、南丰路55号、四流南路31-33号。
6.青岛发电厂宿舍改造:人民路300号、326—356号(双号)。
7.宿舍改造:人民路285号。
8.宿舍改造:郑州路19号、29号。
9.孤山村改造:孤山村老村1号-200号、新村201号-282号。
10.大山村改造:重庆南路1号-73号,大山村74号-454号。
11.华光村改造:华光村3号、14号-18号、21号-24号、26号-33号、34号甲、34号乙、35号-40号、43号-48号、48号甲、49号-53号、55号-57号、67号-80号、89号、90号。
12.河崖村改造:河崖村1号-190号、台柳路468号。
13.海云庵街区改造:遵化路22号-74号。
14.海云庵街区改造:宣化路42号-54(双号)、嘉禾路9号-15号(单号)。
15.海云庵街区改造:宣化路49号-59号(单号)、嘉禾路14号-18号(双号)。
(四)李沧区
1.永平花园:晓翁村162-243号,晓翁村246-559号,晓翁村1号201-208、301-308、401-408、501-508,晓翁村2号101-107、201-209、301-306,振华路77号,振华路79号-97号,振华路111号-135号,永昌路3号、6号、9号,永年路2号。
2.杨戈庄改造:杨戈庄56号-192户,195号-199号,201号-237号,293号-303号。
3.西流庄北村改造:升平路1号、升平路3号、生平路4号楼内1-24户、西流庄北村1号-210号、永清路60号-66号。
4.板桥坊村改造:板桥坊河兴宁路1号—69号、兴城路22号—44号。
5.振华苑二期:西流庄322号-927号。
6.文安路住宅小区:文安路3号。
7.东李村旧村改造:东李村11号-886号。
8.永宁路6号改造:永宁路1号。
9.河南庄旧村改造:河南庄村1-513号(单双号),青山路699号-713号(单号),716号-906号(双号),910号,台柳路580号-608号(双号),612号-638号(双号)。
10.福临万家:三零八国道613-629号(单双号)。
11.九水花园:河南村(新门牌号)61号-64号甲,69号,70号,75号-81号,85号-89号,94号-96号甲,101号,102号,104号,106号,108号,109号,112号甲-126号,129号-744号。
河南村(旧门牌号)5号,56号,57号,59号-66号,66-1号,66-2号,67号,68号,69号,71号,73号,77号,135号,142号,156号,161号,162号,165号,166号,170号-174号,176号,178号,180号-186号,187-1号,188号,189号,192号-204号,206号,208号,209号-216号,218号-221号,223号,225号-228号,230号-235号,239号-247号,249号-252号,253-1号,253-2号,254号-259号,260-2号,261号,262号,264号-274号,276号-285号,288号,290号,291号,292号,301号,302号,303号,305号,309号-314号,316号,317号,318号,320号,321号,322号,325号,326号,327号,331号-348号,350号-361号,363号-367号,370号-373号,374-1号,374-2号,375号,376号,378号,379号甲,383号,384号,386号-399号,401号-434号,436号-484号,485-1号,485-2号,486号-538号,538-1号,538-2号,539号-541号,541-2号,542号-564号,564-1号,565号,567号-592号,595号-599号,600-1号,600-2号,600-3号,601号-670号,672号-720号,1001号-1018号,1020号-1023号,1026号-1037号,1040号-1051号,1054号-1057号,1059号-106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的通知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人民政府,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好该项目,对改善我省的投资环境、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各有关市县、有关单位务必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该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项目建设顺利进行。
二六年十月九日
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海南东环铁路项目是我省“十一五”期间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铁路全线长约303公里,途经海口、文昌、琼海、万宁、陵水、三亚六市、县,项目设计用地总面积约2.39万亩,拆迁房屋面积约52.9万平方米。根据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6〕第106期)精神,现制订海南东环铁路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有关费用
(一)文昌、琼海、万宁、陵水四市、县不同地类三项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林地按年产值14倍补偿,其他地类按年产值10倍测算;安置补助费林地按年产值14倍补偿,其他地类根据区片人均耕地水平,按农作物年产值8倍补偿;青苗补偿费按农作物一造收益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1。
(二)海口、三亚两市不同地类三项补偿标准。
鉴于海口、三亚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土地征收价格及农用地产值均高于其他四市、县,为平衡区域经济差异关系,确保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经对各类农用地产值的综合平衡及修正,确定海口、三亚地区不同地类补偿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三)拆迁补偿费。
1.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补偿费(含零星青苗)。
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迁物数量、等级规格由项目业主、土地部门、被拆迁户主三方现场确认并按标准给予补偿。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附着物的经济价值进行补偿。具体标准见附表3、附表4。
2.房屋拆迁过渡费、搬迁费及宅基地平整费。
征地拆迁时需被拆迁户限期搬迁的,给予5个月的搬迁过渡费,具体按每人每月100元补偿;搬迁费按每户1000元一次性补偿;宅基地平整费按所在市、县户均宅基地分配标准10元/m2补偿。
沿线被征地农户因房屋拆迁确需重新安排新宅基地的,由所在市、县及乡镇政府统筹妥善安排。
(四)取、弃土场补偿费及临时租地费。
取、弃土场用地应尽量选取荒地,用地按6000元/亩包干补偿;工程竣工后,施工企业应做好取、弃土场的复垦工作。工程施工需使用的临时用地,按临时租地给予补偿,租期按施工期限确定,租金1500元/亩年,其中1200元付给土地所有权者或土地使用权者,300元作为土地地表恢复费,由当地土地部门组织实施;临时租地费由施工企业负责支付。
(五)站后工程用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范围。
站后工程涉及的电力电缆沟、通信电缆沟、信号电缆沟及给排水管道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工程竣工后地表土回填农户可继续耕种短期低矮作物,不允许构筑永久性建筑物,所用土地补偿按征用相同地类三项补偿标准包干补偿,其中:
电力电缆沟、通信电缆沟及信号电缆沟按1.5米宽度计算土地、安置、青苗及附着物三项补偿;给排水管道按3米宽度计算土地、安置、青苗及附着物三项补偿;电力贯通线穿越的水(旱)田、旱地、剑麻地、菠萝地等低矮作物用地按6米宽度计算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穿越林地、果园地、橡胶地按12米宽度计算青苗及附着物补偿。
站后工程项目的通信、信号、电力杆位每杆(洞)按180元补偿,拉线坑位每坑按120元补偿。
(六)不可预见费。
主要用于征地拆迁中不可预见的补偿费用,包括征地中造成农户田地被切割,剩下小于0.3亩难于耕种土地的补偿,以及因房屋、坟墓、零星青苗等特殊地物需追加补偿给农民的费用。征地拆迁不可预见费按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3%计取。
(七)耕地开垦费用及森林植被恢复费。
1.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
根据《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着既完成项目用地“占一补一”法定义务,又最大限度节约建设成本的原则,耕地开垦费用按最低开垦成本核算,其中一般耕地统一按4000元/亩计收,所占基本农田按5000元/亩计收。
2.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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