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10 08:02:25 261 人看过

一、业务类型

行政许可类

二、办事事项名称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三、办事事项子项名称

四、申请的受理窗口

东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五、办事事项的决定机关

东莞市卫生局(省管辖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六、事项设立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七、办事内容及申请条件

(一)办事内容:医疗机构设置申请

(二)申请条件:

1、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经医师执业注册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在乡镇和村设置个体诊所的个人,其条件应当与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相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1)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2)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3)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4)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

(5)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6)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7)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八、申报所需的材料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基本情况;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及有关疾病患病率;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和利用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占地和建筑面积、服务方式、服务时间、诊疗科目、科室设置、床位编制、组织结构、人员配备、仪器、设备配备;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通讯、供电、上下水道、卫生设施、消防设施设置方案,资金来源、投资方式、投资总额、注册资金、投资预算及5年内的成本效益分析;拟设医疗机构在服务半径中与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及相互影响情况;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选址的依据;选址所在地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布局的关系;占地和建筑面积;选址方位图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由两个以上法人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的医疗机构,除提交设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并经公证的协议书。

九、申请表格

《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等申请表格可直接从东莞市卫生局网站(www.dgwsj.gov.cn)下载填写或打印后提交到受理窗口。

十、办理的程序

(一)申办者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设置申请书、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应用书面答复。

十一、事项有效期

《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有效期:

(一)诊所:6个月;

(二)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1年;

(三)不满200张床位:2年;

(四)200张床位以上不满400张床位:3年;

(五)400张床位以上:4年。

十二、受理时限

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三、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东莞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受理窗口。

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附楼(邮编:523076)

电话:23281228。

十五、投诉电话

十六、备注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设置申请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3、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5、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6、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十七、申办对象

1、个人,2、公司(企业),3、机关团体,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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