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针对性的广告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0:10:31 382 人看过

广东省厦门市千红工贸公司所属的千红富山家具城于2002年12月30日在《厦门日报》刊登家具广告,使用的主要广告语是企业宗旨:帮你节省每一分钱。2003年1月5日,千红富山家具城又以同样内容在上述媒体刊登广告。同日,与千红富山家具城营业地点相邻的另一家具商场兰天家私商场则以到底是谁在真正地帮你节省每一分钱?为主要内容,在同一媒体刊出家具促销广告。

这则广告刊出后,千红工贸公司认为,兰天家私商场的这则广告直接针对千红富山家具城,并引发了消费者对其商品价格和商业信誉的质疑,致使其市场竞争力受到一定影响。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兰天家私商场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已足以损害原告的商业信誉和竞争实力,因此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兰天家私商场应停止对原告千红工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被告兰天家私商场应赔偿原告千红工贸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款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3)被告兰天家私商场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厦门日报》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法院审定)。

二审判决

兰天家私商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系同行业经营者,且营业地点相近。上诉人兰天家私针对被上诉人千红公司在同一日同一大众传播媒介上刊登对比性广告,意在误导消费者真正为消费者节省每一分钱的是上诉人兰天家私,而非被上诉人千红公司。其目的在于贬低竞争对手。上诉人兰天家私的行为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被上诉人千红公司的商业信誉,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故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这是一起以登广告的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被告行为的性质属于诽谤竞争对手的行为。

诽谤竞争对手的特征为:一是侵权行为的主体为特定的经营者,即从事诽谤行为的法人、非法人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二是侵权手段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甚至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抵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三侵权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非过失行为;四是目的在于通过诋毁同行竞争对手,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以便使自己独占市场、独占经营、独占其利;五是诽谤竞争对手的行为并不以实际损害的结果的发生为侵权构成的必要条件。总之,只要有诽谤竞争对手的行为存在,被诽谤的客体是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侵权主体是特定的经营者,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即构成诽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被告兰天家私的行为给原告千红公司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间接两方面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千红公司市场竞争力削弱,营业额下降。间接经济损失是消费者对千红公司的商品价格和商业信誉产生质疑,千红公司的商业信誉遭受一定程度的损失。因此原告千红公司起诉要求被告兰天家私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其中包含营业额下降的损失和商业信誉遭贬损的损失)并不为过,即千红公司诉求是有法律依据的。但在具体计算赔偿额时,由于千红公司的损失难以实际计算,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一、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被告兰天家私的行为给原告千红公司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以及原告千红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来作为判决被告兰天家私赔偿的依据,以使原告千红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切实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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