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18:30:39 396 人看过

【阅读全文】

(1986年7月24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三章公共设施及其它附着物的拆迁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五章违反本条例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动迁安置工作,保证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种建设,涉及动迁、安置、补偿事宜,均按本条例办理。

第三条城市建设动迁,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进行,既要保证建设的需要,又要妥善安置、合理补偿。被动迁单位和被动迁户,必须在限期内迁完;建设单位必须妥善安置被动迁单位和被动迁户。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动迁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策以及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检查、指导全市的动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的动迁申请;调解、处理动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

涉及动迁安置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应承担的工作。

第五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要持批准的文件、规划位置图和银行存款证明,到市动迁主管部门办理动迁登记或履行自行动迁批准手续。

规划小区的建设,由承担建设任务的单位提出动迁安置方案,经市动迁主管部门审核后,发给《动迁批准证书》,自行组织动迁。

市房管部门直管的房屋,凡原地大修、翻建、扩建项目,可自行组织动迁。

第六条未经市动迁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动迁的,银行不得支付各项动迁安置补偿费

第七条经批准动迁的区域,市动迁主管部门签发《动迁冻结通知书》后,有关部门停止办理户口迁入、分户;停止办理房屋调配、互换、产权变动以及私房换发执照手续;停止发放工商营业执照;停止办理产权变动的公证业务。

第二章房屋拆迁

第八条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房屋,必须经市房管部门鉴定和批准。

(一)在规划小区以外进行建设,不准拆除六成新(含六成新)以上房屋。

(二)拆除房管部门直管房屋,新房建成后产权归房管部门的,建设单位不交纳被拆除的旧房补偿费;建设单位要求产权的,按国家规定交纳房产重置费。

(三)拆除房管部门的拨用房屋,新房建成后即由拨用改为租赁。建设单位要求产权的,经房管部门同意,按国家规定交纳房产重置费。

(四)拆除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有合法证照的房屋,由建设单位在原地安置的,原房按评价标准作价收购,不保留产权;易地另建的,原房在限期内自行拆除,由建设单位按标准给予补偿。

共4页:上一页1234下一页

吉林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城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办长春市城市建设动迁安置管理条例沈阳市建设动迁安置条例(修正)沈阳市建设动迁安置暂行条例(失

王克乐诉扎韶关拔掉“抵制政府拆迁入狱8月索赔300万鸿源星野蛮拆迁8住户艰难索赔动迁公司来了大学生让居民监督“阳光动迁”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8日 17: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动迁相关文章
  • 长春市私营企业管理条例
    发布部门:长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5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办和登记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四章鼓励和扶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私营企业发展,规范私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私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注册资本达到本市规定的最低限额,雇用劳动力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依法登记注册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私营企业雇工人数和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同行业作具体规定。第四条私营企业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独资企业,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合伙企业,二人以上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合
    2023-04-22
    192人看过
  • 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失效)
    【阅读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建设和城市改造工作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呼和浩特市行政区范围内进行城市建设、改造,需拆迁公、私房屋和其他拆除物的,均执行本办法。第三条城市建设拆迁,应当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既要保证建设需要,又要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建设单位必须在限期内妥善安置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被拆迁单位和被拆迁户,必须在限期内搬迁,不得借故拖延或者阻挠。第四条呼和浩特市以及土默特左旗、托克托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安置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策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管理本行政区范围内的拆迁安置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拆迁单位的拆迁申请;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资格证书;调解、仲裁拆迁安置工作中发生的纠纷;对拆迁单位的拆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必须拆迁房屋
    2023-06-08
    65人看过
  • 长春市劳动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劳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的活动。第四条劳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合法、公正的原则,及时、准确地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市、县(市)、区劳动局是本行政区域劳动监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劳动监察工作。各级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六条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2023-06-10
    103人看过
  • 武汉市发布房屋拆迁安置的城市条例
    (1995年7月21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26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城市房屋(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安置管理,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使用人。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和城市国有土地效益的发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第五条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合理安置;被拆迁人必
    2023-07-04
    99人看过
  • 南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的若干规定(失效)
    【阅读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私房的拆迁安置第三章公房的拆迁安置第四章其它拆迁安置第五章违反本规定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国务院批准的《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南>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按基建程序批准的工程项目,需要拆迁原有建>物及其设施的,必须按照本规定进行拆迁安置。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拆迁安置工作的职能机构。建设用地单位必须按先安置后拆迁的原则,做好拆迁安置工作。第四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单位和住户,必须顾全大局,>从规划要求,按期拆迁。第二章私房的拆迁安置第五条拆迁居民私有房屋,要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上级规定,按房屋等级参照现行价评定造价,由建设用地单位将价款一次付给房主。第六条拆迁户的住房要妥善安置,因地制宜,协商解决。拆迁户要求租用公房者,由建设用地单位将所需资金、材料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建房安置解决
    2023-06-08
    491人看过
  • 城市建设中的拆迁安置制度——天津市的探索
    【阅读全文】(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适应整顿、改造老市区,建设新天津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进行的城市建设工程,拆迁各类公有(包括企业事业单位自有,下同)、私有房屋或者公共设施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必须具有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计划,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和拆迁安置方案,市或者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准拆证,以及主管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方可进行拆迁。建设单位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给予合理补偿,妥善安置。被拆迁房屋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必须>从建设需要,按期搬迁。被拆迁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居民的工作单位,必须积极协助做好拆迁动员工作。第四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地区内的拆迁动员和安置工作,发布拆迁安置通告,确定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临时冻结的时间。户
    2023-07-02
    427人看过
  • 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现将《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2005年4月5日长春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相关规定,结合长春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业主)、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第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管理及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
    2023-06-10
    310人看过
  • 长春市“安居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快我市住房建筑的步伐,实现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我市“安居工程”建设,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安居工程”系指为了解决我市居民住房困难,加快解危解困,由政府组织建设,按成本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出售平价房。“安居工程”建设不属于房地产开发经营性质。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安居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城建的副市长任组长,主管城建的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地局,负责“安居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在计划、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和办理各种手续时要优先安排,共同做好“安居工程”的建设工作。第五条“安居工程”建设资金来源:(一)平价房预收的定金。(二)房改住房基金。(三)向国家申请的安居工程贷款(在国家贷款未安排前,可先由市财政垫付一部分)。(四)引进外
    2023-06-10
    326人看过
  • 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移交和收集第三章保管和利用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埋设在地下(含水下)的给水、排水、燃气、通讯、电力、热力、交通设施、广播电视等光(电)缆和管(沟、隧)道。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宇、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的档案事业,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有关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具体负责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业务指导和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及提供利用等
    2023-06-10
    106人看过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三年十月十三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城市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管理的意见(市建设局二○○三年十月十日)为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保障城市建设重点工程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我市征地拆迁安置房(以下简称安置房)建设行为,现特作如下意见:一、征地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主体调整为区人民政府,由区人民政府确定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安置房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安置房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定点,统一建设标准,统一集中建造的原则。(近期具体范围为:崇安区:唐周巷;南长区:五星小区、扬名花园;北塘区:杨木桥小区、黄巷广石小区;滨湖区:雪浪安置点、合国安置点、华庄安置点、滨湖开发区安置点、河埒安置点等;新区:南站安置点等)二、安置房建设应遵守基
    2023-06-10
    194人看过
  • 安康中心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宅基地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安康和心城市建设步伐,妥善解决被拆迁户的安置问题,确保安康中心城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安康中心城市建设规划区140平方公里用地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征收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而拆迁且需要统一安置宅基地的农村村民,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拆迁安置工作坚持既符合安康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又便于拆迁户生产生活和发展经济,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拆迁户自行建房的原则实施安置。第四条拆迁户安置点由市建设局进行规划定点,所需土地由市政府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以下简称统征中心)依法进行统征。三通一平(水、电、路三通和土地平整)工作由统征和心或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第五条拆迁户安置宅基地原则:(一)一户一处宅基地。(二)按拆迁户被发除的且经过依法批准的主体建筑占地面积(不包括临时建筑、简易房、空场院、户外厕所猪圈等占地
    2023-06-10
    351人看过
  • 湖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监察(以下简称城建监察)工作,保障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置的市、镇和风景名胜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建监察,是指对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建监察工作;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予以协助配合。依法成立的城建监察机构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城建监督检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城建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城建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城建管理公共秩序。第五条城建监察机构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作出的处罚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
    2023-06-10
    339人看过
  • 长春汽车贸易城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长春汽车贸易城(以下简称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汽贸城是集整车贸易、零部件贸易、销售服务、汽车科技、经贸洽谈、旅游观光、文化交流于一体的国内大型综合性汽车贸易市场。第三条汽贸城地处我市正阳街西侧高压线路以东、长春纺织厂宿舍以南、普阳街以西、东风大街以北的区域,占地面积约30公顷。本规定适用于汽贸城的建设和管理。第四条汽贸城建设应贯彻以发展汽车及汽车配件贸易为重点,并积极发展为汽车贸易服务相关产业的原则,促进长春经济参与国际经济大循环。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长春汽车贸易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汽贸城建设和管理工作中,享有市级管理权限,具体职责如下:(一)编制汽贸城的总体建设规划和经济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制定汽贸城内的各项行政管理措施,规范和监督汽贸
    2023-06-10
    290人看过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春电影城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长春电影城的建设,迎接两年一度的中国长春电影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长春电影城建设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三条长春电影城总体规划区域内的土地,由市风景旅游局统一管理。第四条长春电影城建设必须按总体规划进行。未经市风景旅游局批准,任何参建单位不得私自上建设项目。第五条内资参建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须先经市风景旅游局审核后,再报送市计委审批。第六条各参建单位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用途、规模、范围进行建设。参建单位要文明施工,不得扩大施工占地范围、乱堆建筑材料、乱倒土方和建筑垃圾;随意砍伐树木和毁坏绿化设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围栏和标志;运料车辆必须按指定的线路通行。第七条各参建单位应在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预交基础设施配套资金;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金额3‰的滞纳金。第八条各参建单位要从占地之日起,于
    2023-06-10
    222人看过
换一批
#拆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动迁
    词条

    动拆迁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的拆迁。包括对房屋整体或部分拆除,以及对被拆迁人重新安排建设用地的过程。 动迁补偿标准是指根据不同地区政策和实际情况,对被拆迁人给予的补偿标准。一般来说,动迁补偿标准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补助费、临时... 更多>

    #动迁
    相关咨询
    • 长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11
      违反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逾期三个月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逾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三)逾期六个月以上九个月以下的,处五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四)逾期九个月以上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五)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单位罚款额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
    • 长春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第十条是怎样规定的?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05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市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房屋拆迁申请书和拆迁计划;(二)建设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三)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变更土地使用权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规划建设平面图;(四)土地使用权属的批准文件;(五)银行存款证明。
    • 长乐市城市建设工程建设拆迁补偿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0-09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 长春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1-30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14
      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补偿安置的评估结果,应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不得转让评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