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死亡执行怎么处理
[案情]
申请执行人邓某与被执行人某矿业集团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劳动仲裁院作出裁决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邓某因病死亡。2012年10月,申请人唯一的继承人邓某的弟弟(邓甲)向法院立案申请执行。
经调查查明,申请人邓某在其死亡时父母早已故,生前无配偶与子女,只有兄弟一人邓甲,问题是法院是否可以以邓甲为执行申请人立案受理。
[分歧]
观点一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只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并未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做明确规定,所以不可以立案受理,邓甲应先进行民事诉讼对邓某的债权继承。
观点二可以将申请执行人变更为邓甲直接立案受理。
[分析]
很多人同意第二种观点,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追加作了明确的规定,虽然对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中有所陈述,即“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这里可以做扩大解释,即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申请执行之前权利人就已经死亡,由其继承人做为主体申请执行,这种情况就不存在变更申请人的问题;另一种情况是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成为申请执行主体,这就是变更申请执行主体,在这种情况下,权利的继受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应当享有该权利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其权利继受人的地位,是可以立案受理的。而且以上两种情况,笔者认为均不必进行民事诉讼。
二、导致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原因
1、债权人主张权利。法律文书生效后,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借助国家公权力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种权利,并不排斥债权人私下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1)债权人径直向对方主张权利。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往往会采取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面对面地追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报等方式向对方主张权利。
(2)债权人通过中间人主张权利。由于双方当事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面对面主张权利可能会产生不必要误解和麻烦。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债权人可以通过自己信得过的或与对方有某种联系的中间人主张权利。如双方共同的同学或对方的亲朋好友等等向对方转达要求其主动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3)债权人通过有关组织主张权利。村(居)委员会及乡镇司法、调解机构具有民事调解,化争止纷的义务和职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但从性质上来说其仍是民间纠纷,债权人可以请求上述组织通过协调方式来解决双方债权债务纠纷。
(4)债权人申请执行后撤回申请。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其主动地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2、主动履行部分义务。法院裁决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部分义务,尚未履行其它义务。
3、双方和解重新约定履行义务的期限。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在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主动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订立分期履行的协议。
4、其他导致申请执行期限中断的事由。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是,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作废,从中断事由发生后重新计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由于法律对时效中断的次数没有限制性规定,根据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后仍然可以依法中断,没有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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