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被害人,是指司法人员为了査清案情,依法向被害人所作的査询和诘问。被害人的陈述应制成笔录,最后要经被害人阅看或向其宣读。如有遗误可以请求更正或补充。核实后,被害人、询问人和记录人应签名或盖章。
一、我国刑事侦查流程是什么
我国的刑事侦查行为主要有: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辨认等九个流程。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2人以上侦查人员进行。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有补充或者更正的,须在补充更正处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讯问时录音录像。
二、取保候审每月谈话笔录模板
(一)首部
1、标题
在文书顶端正中,只写文书名称。若非第一次,标题后用括号注明次数。
2、讯问起止时间。
3、讯问地点。
4、侦查员、记录员姓名及单位。
5、犯罪嫌疑人姓名。
(二)正文
这部分内容是询问笔录记录的重点。根据讯问次数的不同,记录内容也有所不同。第一次讯问时,要在第一部分依项讯问和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曾用名、化名、年龄或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现住址、工作单位、职务与职业、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等情况。要与原案件材料认真核对,严防错拘错捕。另外,还要问清记明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为什么被拘留或被逮捕。
除第一次讯问外,以后的系列讯问可不再问基本情况。可直接进行第二部分讯问内容。
第二部分,要问清记明讯问的全部过程,记录人首先要记清讯问人的提问,根据提问的中心问题,全面准确地记载犯罪嫌疑人关于犯罪事实的供辩。这一部分内容要根据讯问的原过程准确清楚地证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起因、后果、证据、涉及到的人和事等,尤其是其中能说明案件性质的关键情节、有关的证据、有明显矛盾的地方等重要情况,要注意准确清楚地记录下来。如果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辩解,要注意记清其陈述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如何,也要准确地记录下来。
(三)尾部
讯问结束时,笔录应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无误后,在笔录的末尾由犯罪嫌疑人签明对笔录的意见:“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笔录逐页末尾右下角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如记录有差错、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更正或者补充,并在改正补充的文字上按指印。如果拒绝签名(盖章)或按指印,记录员应在笔录中注明。
三、刑事和解协议必须履行吗?
刑事和解协议不一定必须要立即履行,也是可以约定分期履行的。在法定的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同时。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加害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加害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加害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对于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刑事和解协议本身的有效性;二是刑事和解协议对诉讼进程的影响力。这两个方面本身也存在着严密的逻辑关系,刑事和解协议要能够对诉讼进程发生影响,首先要保证该协议的有效性。
刑事和解协议书应当包含载明以下内容: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真诚悔罪;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涉及赔偿损失的,应当写明赔偿的数额、方式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请求或者同意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罚。
刑事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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