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维修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21:54:54 229 人看过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完好状态,战时防止空袭,平时防止灾害,为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状态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护战时人员和物资的住所、人民防空指挥和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室防护建筑物,以及与地面建筑物结合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修、维护和防护进行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人民防空联合工程及其配套的地面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要求、分工负责、定期维护、保证使用、损害赔偿、拆除维修的原则。国家人民防空部门主管全国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职责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公共人员避难工程和疏散主干道工程;(2)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项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物资掩蔽工程,由所属单位负责人民防空工程;(3)公共或者单位(个人)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所属单位(个人)负责;(四)平时开发利用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的风、水、电、暖、通讯、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他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等由人民防空维修、照明、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等由用户负责。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移交手续,同时移交工程档案,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3。人防工程维修管理实行以下工作制度:(1)岗位责任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的情况,明确领导人员、管理人员、维修人员的维修管理岗位及其职责,明确维修任务和内容。(2)定期检查维护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明确不同类型工程定期检查维修的频率、时间和内容,列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工作目标进行考核。(3)消防管理系统。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演出演练。(4)维护文件系统。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档案,记录人民防空工程维修的时间和内容。使用单位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人民防空工程的维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并必须符合下列标准:(一)工程结构完好;(二)工程内部清洁、无漏水,空气、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3)防护密封设备、设施性能良好;(4)风、水、电、暖、通讯、消防系统工作正常;(5)金属、木质部件,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6)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及地面附属设施完好。(7)防洪设施安全可靠。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型和特点进行:(1)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制定平战功能转换的技术措施。平时,按照维修制度,对平时和战时改装部件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熟悉平时和战时改装技术措施,确保战时改装在期限内达到防护标准。(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排烟等消防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进、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满足设计风速及相关技术标准,满足通风频率,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3)早期的人民防空工程如果平时有开发利用价值,就应该尽量开发利用,促进管理。如果平时没有开发利用价值,对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没有潜在危险,可以进行封堵。对开封、检查、维护或视情况维修,对地面建筑物和交通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应当采取措施加以控制,确保安全证书的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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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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