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A公司是一家规模较大的建筑模具公司,拥有多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9月,A公司陆续有8名技术人员辞职。他们都是A公司设计研发部门的核心员工,并都参与了A公司多项专利的设计与研发。A公司在与该8名技术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约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这些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2006年2月,A公司在参加莫斯科举行的一个展览会时,发现B公司参展的产品与其刚研发但尚未对外公开的新产品极其相似,并且B公司此次参展的技术人员中,有3名是2005年9月从A公司辞职的技术人员。
展览会结束后,A公司经过一系列调查发现,8名技术人员2005年9月从A公司辞职后,全部被B公司高薪聘为设计与研发人员;2005年8月,B公司以公司房产作抵押,贷款购买了一批生产此类建筑模具的先进设备,但B公司只是国内的一家中小型公司,当时并不具备生产此类建筑模具产品的技术;B公司2005年9月录用了该批技术人员后,就开始生产此类建筑模具产品,并与多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
A公司正准备为该产品申请专利,但由于B公司与多家企业签订了该产品的供货合同,并在展览会上展出了该产品,使得该产品可能丧失新颖性,申请专利将面临很大的困难,经济损失更是难以估价。于是,A公司于2006年3月初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该8名离职技术人员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
这是一则侵犯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件。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以采取保密措施为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则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根据司法实践,所谓保密措施,是指信息的合法拥有者根据有关情况所采取的合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可以使该技术信息得以保密。
本案中,A公司与8名技术人员约定,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以及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这些技术人员对公司的所有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该约定可视为A公司对拥有的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另外两个特征显然也具备,因此,其技术信息应被认定为商业秘密。
[攻略]
保护商业秘密的传统手段主要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追究侵权者的民事侵权责任。但由于举证责任等技术上的原因,侵权之诉胜算较小,许多企业只能望“密”兴叹。于是,通过设置离职前“脱密期”或者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的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企业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主要手段。针对本案中A公司依靠专利制度对自己的成熟技术进行保护的情况,设置离职前脱密期对A公司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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