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住校生,学校有明确的纪律规定,不允许私自外出就餐和活动,避免出现不安全的状况如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等,有保护你人身安全的理由,因此不违法。
如果是走读生,学校不能强迫学生在校就餐。特别是学校离家近,孩子上学就很方便,家里的饭菜更有营养。学校应当同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征得家长的同意。
两学生校外打架受伤校方不担责
四川新闻网-南充日报讯见习记者贾玲
学生在上课时间私自离开学校,在外打架受伤,学校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呢?近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就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王刚(化名)和张强(化名)皆为蓬安县周口中学学生,2004年12月19日上午上课期间,两人与另外9名学生先后离开学校,前去杨家场镇玩耍。在该镇一家米粉馆内,两人发生了争吵,随后,张强用刀将王刚的左手肘关节处砍伤。为此,王刚一家将张强和蓬安县周口中学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两方赔偿相关损失费用。
蓬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学生上课期间外出,不能证明学校管理工作混乱,且学校与王刚受伤事件无直接因果关系,两人是在学校外发生的打架纠纷,学校不能预见,也无法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制止,因此蓬安县周口中学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王刚因受伤损失的费用,其本人承担1/4,其余由张强的父亲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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