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可以有保证人么
买卖合同能有保证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确保特定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动产或某些权利为客体而设定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权利人有权就该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一种限制物权。
担保物权的特征:
(一)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限制物权;
(二)担保物权限制了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标的物的处分权;
(三)债权人享有对担保财产的换价权。为确保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既能得以实现,实体法上进一步赋予了担保物权具有换价(或变价)的权能;
(四))负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先于无担保的债权而受清偿。
三、担保物权适用的民事活动的范围
(一)只有担保因民事活动而发生的债权时才能依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二)因民事活动而发生的债权不仅包括合同债权,也包括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其他原因发生的民事债权,对此均可以担保物权加以担保。
四、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责任指保证人仅对债务人不履行还款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二)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只要有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不履行债务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发生效力,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不论债权人是否就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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