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的内容有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08:12:19 262 人看过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我国海商法共规定了上述五种船舶优先权,现分述如下:

1、在船上工作的船长和船员的界定方法是其持有的海员证不仅要有船东(或者光船租船人等)雇佣其上船工作的调令,还要有船长在其海员证上签发的上船工作的起始时间(注:离船时船长亦要签发离船时间)。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船长和船员纵然在船上帮忙做一些临时工作,也不能界定为有权享受船舶优先权的船员。

关于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可以有两种解释。第一是指那些也持有海员证的随船工作人员,但是他们不担任船舶的任何技术职务,例如船东代表等;第二是指那些虽然没有海员证,但是受船舶所有人的指派,在船上从事某种临时性维修等工作的人员,这些人员不能随船远航,只能在船舶修好以后,船舶开航前离开船舶。笔者认为第一种解释才能准确地体现在编一词的含义,而第二种解释则体现了这些人员不是船舶的在编人员,而是公司的在编人员。因为无论船舶行驶到那个港口,船长都要将船舶的在编人员列出一个船员名单(crewlist),向当地的移民局(immigrationbrea)报告,在我国则称其为边防检查站。另外,由于第二种人不随船出海,也就不会产生遣返费用,所以在逻辑上也可以断定在编人员是指第一种人。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泛,这里的人身不限于旅客,因此船长、海员、旅客、送行人、上船执行公务之海关人员、保安警察、上船执行业务之验船师、公证行人员、引水人等均包括在内。

在人身伤亡中有一点需要注意,因船舶碰撞所发生的侵权纠纷被排在第五位,但是如果在侵权损害中既有财产损失,也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人员伤亡排列第二位,而财产损失则排列在第五位。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主要是指行政事业性收费,即属于国家收取的共益费用,而非船舶经营所要支付的费用。例如船舶在港口内的装卸费,就是一种船舶经营所必须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我国的港口规费一般由交通部负责制定,在我国宪法决心向依法治国迈进已经接近30年的今天,我国针对船舶和货物的港口规费还是非常混乱。例如,货物港务费,在1990年由财政部和交通部共同颁布的《港务费收支办法》规定,货物港务费由港口局收取,主要用于港口锚地和航道的维护和保养。但是200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港口收费规则》第三十一条却规定,港务管理部门在收取货物港务费以后,要向港口经营人返回50%。一个企业法人享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权利,会导致人们分不清这笔费用究竟是什么性质,因此就无法确定这笔费用是否应当享受船舶优先权。

4、国家为了鼓励救助行为,以减少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将救助费用列入船舶优先权。救助包括合同救助和无因管理救助,由于海商法并没有说明应该区别对待这两种救助,所以船舶优先权可以包括这两种救助。但笔者认为,合同救助不应当享受船舶优先权,因为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合意,是基于自愿的基础,所以因救助合同而产生的债权,不应当优先于船舶优先权以外的第三人所享有的债权。另外,在船舶优先权的五种债权中,除第一项工资请求属于船员与船东基于劳动合同而发生,其他四项都不是基于合同而发生才符合本条的立法逻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0日 23: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优先权相关文章
  • 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三者关系
    联系: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及船舶抵押权均属船舶物权,它们具有一定的相同之处:均以船舶为标的;均设置于作为债务人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上;均从属于一定的海事债权;均具有优先于一般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区别:(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留置权担保的是造船人、修船人因建造、修理船舶所产生的债权;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留置权的效力产生于占有船舶;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船舶优先权效力的产生既不需要占有,也不需要登记。(4)受偿的顺序不同。按照我国《海商法》第25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
    2023-06-08
    256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知多少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
    2023-06-06
    450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偿还的先后顺序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如下:1. 船长、船员和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2. 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3. 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4. 船舶的救助款项;5. 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船舶优先权清偿顺序如下:1.船长、船员和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以及社会保险费用;2.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4.海难的救助款项;5.船舶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 船 舶 优 先 权 清 偿 顺 序 是 什 么 ?根据素材2所述,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包括:船长、船员和其他在编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
    2023-09-18
    435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竞合解析
    海事法领域,基于船舶人格化理论要求,满足债权人权利的一般责任财产往往限于船舶等海产,且各债权的受偿一般还要受责任限制制度的约束。因此,若某船之上并存数个类型不同之担保物权时,如何处理其间关系,于当事人利益关系甚巨。虽海商法颁行时曾试图以明文一概解决这一问题,但时至今日,理论层面的困惑及实务领域的混乱仍较为普遍,值得吾人研究。一、《海商法》第25条之合理性质疑传统民法中,数种性质不同的担保物权并存一物上时,一般依成立先后定其顺位。但一海产上存在数种海事担保物权时,尤其在标的船舶上既有优先权,又有抵押权时,各自债权如何受偿,是否仍依成立先后以决,各国立法规定不一。仿效日本等国立法,我国海商法第25条一般性地赋予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地位,即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就本条十几年来的实施状况看,立法的超前性技术特征曾有效的推动我国航运事业的迅猛拓展。然而,时过境迁
    2023-06-05
    347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历史渊源
    船舶优先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地中海地区商法。在古时的海上商业活动中,从事航海的商人取得资金的方法有共有和冒险贷款两种。前者是共负盈亏,后者是银行家给航海商人资金,在船舶安全返航时,航海商人除要偿还本金外,还要支付高额的利息。但如果船货灭失,则商人无须返还本金。同时由于受当时生产力水平的限制,航海是有极高风险的行业。为了降低贷款风险,规定了贷款人和其他的债权人可以把船舶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直到19世纪,船舶优先权才被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被确立下来。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定义、阐述并形成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却是在英国,由英国的法官来完成的。其原因可能是英国是当时的海上霸主,海上运输、贸易极为发达,对之有较强的需要。②随着英国海事审判的发展,船舶优先权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并为大多数航运国家所接受。国际上先后出现了三个有关船舶优先权的公约:《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抵押权与优先权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2023-06-06
    85人看过
  • 何谓船舶优先权催告?
    船舶优先权催告,就是应买船人的申请,海事法院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六个月)主张船舶优先权。如果在催告期间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的,海事法院会根据申请做出判决,宣告该船舶不再附有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是非诉讼特别程序。其立法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催促被转让船舶的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明确船舶上是否附有优先权。这样可以尽早使船舶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有利于维护船舶交易安全及买卖双方的利益;同时也使得船舶优先权人能及时主张权利,避免因船舶转让离开原船籍港后面临不必要的麻烦和遭受无谓损失;另一方面,如果在公告期内无人主张船舶优先权,则申请人可申请海事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布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消灭。因此,催告程序的作用是清理买卖船舶的优先权,使之成为一艘干净的无瑕疵船舶。进行船舶优先权催告有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要向转让船舶交
    2023-06-06
    72人看过
  • 从船舶优先权到船舶受偿范围分别是什么?
    船舶优先权的受偿范围是: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等。一、四小证都包括什么四小证是上船工作的最基本证书,人人必备的。通过四小证的培训后应该懂得船舶救生,消防,急救及艇筏操纵方面的相关技能。但是只有四小证还不能上船任职,(事务部人员可以,如厨师,服务生)还要有相应职务的适认证书,如机工证,水手证,驾驶员证书,轮机员证书等。海员四小证,具体是:《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高级医护培训合格证》,《船舶保安员培训合格证》,《保安意识培训合格证》,《负有制定保安职责船员培训合格证》等。二、破产保护负债清偿顺序是什么所谓破
    2023-02-22
    419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具有哪些特征
    一、标的物的特定性这是由船舶优先权的对物权性所决定,行使船舶优先权只能针对法律规定的海上财产,当事人不得随意扩大。特定的海上财产的范围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将当事船舶及其属具列为标的则是共同的。海商法仅将船舶及其属具规定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标的,权利人可以针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即当事船舶行使权利,不是当事船舶不能成为行使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二、义务人的相对不确定性在英美法中,行使船舶优先权是通过对物诉讼程序,在此程序下原告不必列明有关的责任人作为诉讼的被告。民法法系中,由于没有对物诉讼,诉讼只能对人提起,依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法律原理,诉讼中船舶优先权人应有一义务人与其对应,这个义务人就是船舶所有人。由于船舶可以出租,可以转让,其占有和所有权关系处于可变状态,所以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也就处于相对的不确定状态。三、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受偿顺序的法定性实际是指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的受偿顺序必须依法进
    2023-03-31
    163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怎样实现
    依附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必须通过专门程序予以消灭。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20条规定:“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为此,海事法院裁定强制拍卖船舶,也应发布公告,催促与拍卖船舶有关的债权人申请债权登记,以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根据海商法第28条的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债权人行使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并通过拍卖船舶后的债权分配程序予以实现。而秘密附有的其他船舶优先权,则需要通过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和债权分配的方式得以实现。因此,债权登记、确权诉讼及债权分配,是实现包括船舶优先权在内的船舶担保物权的必经程序。这些必经程序,决定了船舶担保物权不能通过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程序,直接拍卖船舶并以船舶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偿付给船舶担保物权人。进行船舶优先权催
    2023-08-16
    478人看过
  • 如何界定船舶优先权
    法律综合知识
    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基本采用的是《1967年公约》和《1993年公约》的理念和框架。从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来看,笔者认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性质应当定性为“特殊的担保物权”。理由如下:首先,从我国的立法体例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物权。我国将船舶优先权的有关规定安排在“船舶”一章,使之与船舶所有权和抵押权等物权并列,很明显地反映了起草人将船舶优先权视为担保物权的想法。其次,从我国对船舶优先权的具体规定来看,船舶优先权应当属于担保物权。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对船舶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而把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债权称之海事请求权(第二十七条)。二者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没有特定的海事债权,就没有船舶优先权;不行使优先权(扣押船舶),特定的海事债权也就成了一般海事债权;特定的海事债权是产生船舶优先权的基础,船舶优先权是特定海事债权得以实现
    2023-05-15
    200人看过
  • 怎样申请船舶优先权
    海事请求人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然后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此外,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的转让而消灭,权利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船舶优先权。一、载运货物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过哪些认可?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二、船舶碰撞纠纷怎么解决1、船舶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或者不能确定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不负赔偿责任。2、在船舶碰撞案件中,除责任划分外,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往往是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焦点,这关系到碰撞双方的切身利益,也是当事人的主要目的。在船舶碰撞中,碰撞
    2023-04-12
    379人看过
  • 关于船舶优先权有何规定?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
    2023-05-07
    131人看过
  • 船舶优先权的国家是哪国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理赔人按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理赔,对产生该海事理赔的船舶有优先理赔的权利。根据《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情况下,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当事人常常居住地法律或其他与该合同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因此,船舶优先权适用于哪个国家的法律,必须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决定。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多久1、海商法船舶优先权行使的期限是一年。2、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三)船舶灭失。前款第(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
    2023-08-07
    355人看过
  • 船员服务公司享有船舶优先权吗?
    信达轮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原告中辽国际系一家船员服务公司,与第一被告昌信船务签订聘用船员协议书,约定由原告为第二被告信达船务所属的信达轮提供24名船员,昌信船务向原告支付船员工资。因昌信船务未及时履约,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昌信船务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船员工资;原告就未过除斥期间的船员工资对信达轮享有船舶优先权。此案的判决引起了不小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判决中辽国际对船员工资享有船舶优先权是否妥当上。一种观点认为船员与昌信公司没有合同,无法主张海事请求,对昌信公司的海事请求不能主张,则作为从权利的船舶优先权船员也不能主张。中辽国际作为聘用船员协议的合同当事人,对昌信公司可依合同主张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作为船员工资海事请求的法定担保,判令中辽国际享有并无不妥。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海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船员工资船舶优先权的享有主体只能是船员,因此,该案例中将船舶优先权判给中辽国
    2023-06-06
    125人看过
换一批
#抵押担保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优先权
    词条

    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被法律赋予优先受偿效力的特种债权虽具有物权的某些效力特点,但其与抵押权、质权等典型担保物权在立法目的、特性、成立要件、基本... 更多>

    #优先权
    相关咨询
    •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2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记;而
    • 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是怎么规定的?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05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法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又称船舶优先请求权、船舶优先债权或优先受偿权。我国《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是:(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2)在船舶营
    • 为什么船舶的优先权转为债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3-07-30
      船舶优先权属于债权。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的特点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5
      船舶优先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海商法》明确规定其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担保物权的设立使得受担保的债权人于债权请求权之外,还获得一项物上请求权,但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不同于受其担保的债仅,也不同于所有权这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而有其自身的一些要求,且随担保物权种类的不同而有各自的特点。就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1)海事请求有效存在。海事请求若尚未产生,则海事请求
    • 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有没有法律规定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4-10-04
      专业分析: 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的产生不同。船舶优先权是根据法律的规定产生的,属于法定担保物权;而船舶抵押权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船舶抵押合同产生的,属于协议担保物权。 (2)担保的债权不同。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是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如船员工资、人身伤亡、港口规费、救助报酬及侵权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等债权;船舶抵押权担保的是借贷之债。 (3)效力的产生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产生于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