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5:54:46 168 人看过

1.区分了股东的种类。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限制,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持股数量和时间的限制。

2.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数量和时间的限制,既不同于美日无持股数量的限制,又不同于台湾、德国较高的持股数量(分别为5%、10%),只规定为1%。在持股时间方面,没有采纳美国的同时拥有股份原则,而借鉴了日本商法第267条的规定,克服了美国同时拥有股份原则的缺陷。而只是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即可。

3.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起诉,不必事先提出书面请求。即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使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这是因为如果要经过前置程序,就会延误时机,公司的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不必经过前置程序。这是我国《公司法》中的一大特色即灵活运用这一制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9日 12: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文章
  • 我国的审判制度的特点
    法律综合知识
    1.职权与职责密切相连,当刑事案件诉诸法院后,即刻产生诉讼隶属关系的法律效应,赋予了法院应有的义务及其行使权力进行深入与全面的审理和判决的权限。2.让我们深思熟虑的是,审判过程中的亲身体验因素,这也意味着案件的裁决主体应当从始至终全情投入审理工作,细致审视每一份重要证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做出明确公正的判断,同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意见也是判决过程中至关重要的基础环节之一。3.此外,司法审判程序还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首先,它的启动是被动性的,也就是说只有在相关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者要求时,才会被启动;其次,它具备独立性,这意味着法院在处理任何案件时都应该坚持独立思考与判断,不受外界干扰或压力;再次,它始终秉持中立原则,确保法院在审判过程中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此外还有其程序性的特点,一切审判活动都需要严格按照预先设定的程序展开;最后,法院的判决具有终极性,一旦经过法院审理作出的生效
    2024-05-19
    87人看过
  • 我国关于股东派生诉讼规定的不足
    《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2023-06-05
    447人看过
  • 我国诉讼制度中有没有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一、股东代表诉讼权是什么意思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二、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1、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规则股东具备了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并不等于股东在公司遭受不正当行为损害时可径行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提条件是公司拒绝或怠于由自己直接向实施不正当行为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股东未征求公司是否就该行为提起诉讼的意思前,不应该也不可能提起代表诉讼。只有在股东请求监事会、董事会等采取必要措施行使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3-06-09
    136人看过
  • 股东诉权的救济——派生诉讼在我国之确立
    股东诉权的困境现状?股东诉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权被侵害而享有的提起诉讼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我国公司法的宗旨和目标。然而现实中,股东合法权益因董事们滥用公司内部权利而遭受侵害却诉说无门的事件越来越多,已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为什么会诉说无门呢?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规定失范。与股东诉权相关的法律规定只有《公司法》第63条和第111条。第63条规定:“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看似对董事责任的规定,但实际上它既没有界定追究责任的主体,也没有规定追究董事、监事、经理责任的程序,尤其是没有明确规定在上述人员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可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请求法院责令其履行赔偿责任。如果依条文中“给公司造成损害的”之文意,最多
    2023-06-15
    332人看过
  • 股东诉讼制度产生的沿革
    公司实际上是一种将多个利益主体有机的统一起来的组织形式。在早期各国的公司法中,并不强制公司设立董事会,而且董事会的权力是极其有限的,公司主要由股东进行经营和管理,股东诉讼制度在当时既无设立之可能,亦无设立之必要。由于资本的本质属性就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投资者就必然将资本投向利润最大的领域,投资呈现出日趋多元化的状态。但是,由于投资者自身的知识、能力、精力等不能完全适应和驾驭多层面的、各种各样的投资领域,股东不能也不可能对公司的事务进行事必躬亲地详细经营和管理,必然要求有专门的、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对于投资者的资金和公司的经营进行管理,这样就逐步形成了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不少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已经转移到了公司的经营管理人员手中,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能力不断削弱。同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还会带来一些风险:首先,作为董事、监事等高管有可能为了自己的利益不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从而对
    2023-06-27
    464人看过
  • 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完善探讨
    我国新《公司法》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仍然处于制度宣示阶段,缺乏可操作性是其现在的根本弱点,因此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和理论,完善我国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1.明确股东代表诉讼的法院管辖新《公司法》第152条第1款和第3款规定侵害公司正当利益主要两类人员:一类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类是高度概括的他人。对于他人的范围,前面已有所阐述,既可能包括公司的内部人员和关联人员,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清算人,也可能包括公司外部的他人。因此,我们可以对这两类人员进行再分类:一是公司内部人员;二是公司外部人员。针对侵害公司正当利益人员的不同,可对股东派生诉讼管辖作如下设计:(1)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对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股东等公司内部人员提起的代表诉讼,均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建议股东在章程中约定:以董事、控制股东、
    2023-06-05
    129人看过
  • 美国政府雇员制度的主要特点
    形成历史长,法规体系比较完善美国的政府雇员制度体系大致由国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总统发布的政府雇员有关法令以及政府人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章程三层次构成。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管理主要执行州议会通过的法律、州长签署的条例以及人事部门制订的具体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州人事部门的规定非常详细、非常全面,而且每年都要修改,这个规定也是规范人事行为、处理人事申诉的主要依据。贯彻以能力和业绩取向为本的功绩制原则功绩制要求将官职向社会开放并建立政府雇员管理规范,它还放开了政府雇员发展道路,引入优胜劣汰机制。在威斯康星州,公务员的招聘、录用、考评、奖惩等都要公开,公众了解、参与程度非常高。政务官和事务官分途而治两者产生方式分别为竞选和考试.工作方式分别为任期制与常任制:政务官与执政党共进退,事务官则采取功绩制,不受党派影响,具有独立性。以威斯康星州为例,政府雇员队伍比较稳定,但也有流动,每年约有8%的政府雇员
    2023-06-06
    347人看过
  •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条件:股东派生诉讼的要件有哪些
    股东直接诉讼构成要件(一)股东直接诉讼的动因股东基于股东身份享有股东权。现代社会,任何一种实体权利的实现,为遭受直接损失时,当然有权提起直接诉讼来追究该董事的责任。至于原告的股东权利是否实际受到直接的损害,应在实体审理中解决,不应作为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障碍。(二)股东直接诉讼的适格当事人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首先必须是股东。只有通过出资行为取得股东身份,才存在股东权益受到公司及公司管理层不当侵害的可能。其次要讨论的就是什么样的股东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这涉及股东人数、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问题。鉴于我国中小股东权益量受侵犯的实际情况,且直接诉讼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的,不应对其设置过多的障碍,故股东直接诉权应为单独股东权,且只要权利受到侵害时具有股东身份即可。于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设计的目的就是要在所有者(股东)和经营者(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之间形成制衡,其重点防范的是管理层权利的滥用和信义义务
    2023-08-17
    339人看过
  • 我国商事仲裁制度的特点与自主创新
    【来源】法律,2010年第12期【摘要】现代商事仲裁制度虽然起源于西方国家,但中国商事仲裁制度在移植西方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自身实际出发,走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发展道路。总结过去的经验,展望未来的发展,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找到了一条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轨迹。这条中西结合、不断发展、不断创新、多元化发展的道路,为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关键词】商事仲裁;仲裁机构仲裁法[撰写年份]2010[正文]中国商事仲裁经历了建立、发展和不断完善的过程。商事仲裁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到目前为止有215个国家仲裁委员会。商事仲裁的发展越来越成熟。世界使中国经济日益融入世界经济,国际国内市场逐步对接。随着国内外经济贸易形势的巨大变化,商事纠纷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我国商事仲裁的发展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机遇与挑战并存。如何正确定位我国商事仲裁制度,把握其发展脉搏,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是我国商
    2023-05-07
    158人看过
  • 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主要事实基础
    第一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股东质询权,并对公司利益构成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因此,如果公司前述管理层人员拒绝履行接受质询的义务或者在质询中所答复的内容构成对股东的隐瞒、欺诈等一切不诚信行为且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定程序提起股东派生诉讼。第二种情形是公司高管层损害公司监事会或监事职权,并构成对公司利益侵害的,股东有权提起派生诉讼。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应当说,监事会及监事的职权来自股东或股东会的授权,其归根结底是股东权利的体现。如果损害了监督权,则必然损害股东权利并进而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害。第三种情形是存在第三方侵害公司权利而公司治理机关怠于维
    2023-06-23
    443人看过
  • 确立派生诉讼制度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确立原告主体资格。各国公司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持股时间要求。英美法系国家对此采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即要求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其起诉的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发生时拥有公司股份,而不得对其成为公司股东之前,公司所受到的侵害提起派生诉讼。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在起诉之前持有公司股份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限,如德国为3个月以上,日本为6个月。二是持股数量要求。大陆法系国家都要求提起派生诉讼的股东必须持有一定数额的公司股份,如法国规定须持有公司股份的5%以上。英美法系国家对派生诉讼的原告须持有多少股份不加限制。(二)设置原告股东代表的担保义务。原告股东代表提起的派生诉讼,由于被告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或监事、经理,若告错了,或原告股东代表滥用诉权,很可能给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或给被告造成经济或名誉的损害。为防止原告股东代表滥用诉权,法院可依被告的
    2023-06-05
    371人看过
  • 派生诉讼法院的主体是股东吗?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公司的性权利因公司本身的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是诉权根据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依据是二元性的,即一方面,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源于股东作为股东即投资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的权利来自股东作为公司代表的地位。而且提起直接诉讼的依据只有一元性,即直接诉讼的提起权仅源于股东作为股东的地位,即出资人。三是诉讼目的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行使诉讼权的目的纯粹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四是诉讼归属不同。在股东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享有形式意义上的诉讼权,实质意义上的诉讼权属于公司。因此,即使原告股东在派生诉讼中胜诉,胜诉的利益也应归公司所有,而不是原告股东。股东派生诉讼问题股东派生诉
    2023-08-07
    74人看过
  • 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
    一、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一)股东派生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1.原告主体资格问题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有两方面:除公司股东外,债权人能否提起派生诉讼。加拿大公司法中规定准许债权人可提起派生诉讼,认为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一样,与公司的利益攸关,董事等人侵害公司利益的同时,也直接影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债权人与股东是两种性质不同、法律地位也不相同的利益主体,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完全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故不应将债权人列入股东派生诉讼的范围。二是什么样的股东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及股东数量、持股时间、持股比例等问题。首先,在股东数量上,大陆法系国家要求股东数量必须达到一定比例才能提起诉讼,而英美国家则无此规定,认为单个股东也可提起。其次,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上,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当时股份持有原则”,要求派生诉讼的原告需在其起诉的不正当行为发生当时即为股东;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持股期限原则”,即要求
    2023-06-14
    60人看过
  • 现阶段我国收入分配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同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个是跟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我国分配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什么中国现行的分配制度的基本要求是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社会主义社会人们劳动差别的存在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分配结构。同时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表现在:一是全社会范围的收入分配中,按劳分配占最大比重,起主要作用;二是公有制经济范围内劳动者总收入中,按劳分配收入是最主要的收入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
    2023-07-17
    345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类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公司组织形式,它通常由一定数量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注册资本等都有一定的限制,公司的组织机构通常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包括: 1、公司的资本不必划分为等... 更多>

    #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咨询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为什么要设定诉讼时效的特殊制度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5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损害,特别是有控制权的股东、董事等侵害时,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最初形成于19世纪初的英美国家,是衡平法的一种特殊制度。在大陆法中通常把这种特殊的制度视为代表诉讼。股东派生诉讼不仅保护了少数股东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更直接地是保护了公司的权益,也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第63条虽规
    • 什么是股东派生诉讼?股东直接诉讼与股东派生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03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特别是受到有控制权的股东、母公司、董事和管理人员等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名义为公司的利益对侵害人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诉讼制度。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对于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意义,中国在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规定了该制度。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对公司或其他侵权人包括公司大股东董事、监事和职员提起的诉讼。一般认为公
    • 我国缓刑的制度和特点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5
      1、缓刑的特点有: (1)对被告人进行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 (2)被告暂时不处以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具体刑罚不同时判处。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指犯罪分子在受到刑罚宣告后在一定时间内有条件地暂停执行。缓量刑是暂停适用刑罚,而不是暂停执行; (3)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暂停量刑的,由设立的专门机关监督,由专职调查人员进行调查。
    •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是指公司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侵害,而公司拒绝或者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人的法律责任的,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点有哪些,股东代表诉讼有哪些特点?
    • 派生诉讼法院的主体是股东吗?
      天津在线咨询 2021-11-20
      1、产生原因不同。股东派生诉讼是指股东公司的性权利因公司本身的侵犯而间接受到损害。只有当公司因法定原因未起诉时,股东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因是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犯,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二是诉权根据不同。提起派生诉讼的依据是二元性的,即一方面,提起派生诉讼的权利源于股东作为股东即投资者的地位;另一方面,派生诉讼的权利来自股东作为公司代表的地位。而且提起直接诉讼的依据只有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