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签买卖合同后违约金怎么计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22 22:33:37
392 人看过
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对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以及违约金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通常已经明确载入其中。若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有明文规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例如以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为基础,按特定比例进行计算或者是采取固定金额作为违约金的标准,那么就应当严格遵照这样的条款进行处理。
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未有此方面的详细说明或者表述模糊不清,那么我们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进行分析,以便合理确定最终的违约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合同中有关于违约金的明确约定,应当首先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实际损失情况进行调整。如果合同中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参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情况来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扩展阅读
-
签了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违约金怎么算
241人看过
-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违约,违约金如何计算
456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签退房是不是有违约金
203人看过
-
买卖房屋合同有定金又有违约金的违约怎么计算
168人看过
-
合同开发商违约交房违约金怎么计算
444人看过
-
商品房买卖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有违约问题吗
316人看过
律师服务
热门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
词条
#法律综合知识
最新文章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商品房售房合同买卖违约金如何计算,怎么算?广东在线咨询 2022-05-07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计算大致有两种方法: 1、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 2、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
-
签了合同商品房交易违约金怎么算台湾在线咨询 2022-08-18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合同违约赔偿标准如:双方约定违约金为2万元,但因违约实际给对方造成损失1万元,则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1.3万元和2万元之间适当调整违约金金额。
-
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计算问题?合同条款中违约金怎么算?宁夏在线咨询 2022-04-16房屋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售房人与受让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应约定违约责任,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由于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当依法赔偿。 违约金的数额,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没有约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违约金: 一、因房地产转让人的过错,未在定的时间内交付房地产的,转让人向受让人支付的违约金为已经收取的转让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所得利息的
-
房屋延期交付,如何计算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需要多少?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3关于购房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对于售房者来说,如果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将房屋交给购房者,就应该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因为售房者的违约行为给购房者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由于售房者在合同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购房者的资金,还应向购房者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如果开发商违约,一般情况下,可以按照约定的违约金要求赔付,比如说延期交付万分之一赔付的,那么1
-
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怎么判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14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