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9月9日原告李*辉、李*明、李*辉的母亲文*英(1946年10月生)因“右下腹部疼痛1周,伴肛门坠胀感,偶伴腰背部疼痛”到被告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就诊,B超示:“肝囊肿,左附件囊肿8.7×6.9cm”,初步诊断:“阑尾炎?”,予抗炎治疗,并请妇科会诊。9月10日妇科会诊后于9月11日因“下腹胀痛十天”收住妇科。入院检查:一般情况可,自主体位,双肺呼吸音清,心律齐整,腹平软,无压痛、无反跳痛,未及包块;脊柱侧弯,外观畸形。妇检外阴:已婚式;阴道:前后壁Ⅰ°膨出,粘膜光;宫颈:光滑,颈口脱至处女膜缘内侧;宫体:中位,正常大小,无压痛;附件:左侧扪及一9×8×8cm大小囊性包块,活动一般,无压痛。行常规检查,血脂、肝功能、血生化均在正常范围。全胸片:主动脉型心脏。肺功能示阻塞性通气功能障碍。TSGF89/ml,CA12514/ml,CA19-97/ml,CEA3.4ng/ml。入院诊断:左附件包块:1、左卵巢肿瘤2、左卵巢囊肿;子宫脱垂Ⅰ°;阴道前后壁膨出Ⅰ°;肝囊肿;脊柱侧弯。入院后予抗炎、补液等治疗。9月13日9:45在全麻下行“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术中快速切片:左卵巢浆液性囊腺瘤,慢性宫颈炎,11:10手术结束返回病房予抗炎、镇痛等治疗。17日患者诉下腹部不适,稍感右侧腰背部痛,行床边B超检查示:“双肾未见明显异常,腹盆腔未见明显积液”,予“福松”治疗。20日患者出现阵发性腹痛,排便后缓解,予对症处理。9月23日伤口愈合出院。出院后当天21:00因“全子宫切除术后十天,腹痛十天,加重12小时”收入被告医院急诊观察室,行B超、腹部平片等检查后留观。9月24日因“右下腹痛25天,加重2天”收住胃肠外科。26日CT(平扫+增强)报告:“腹主动脉瘤伴瘤壁血栓形成,胆囊炎、胆囊泥砂样结石、两侧胸腔少量积液、骶管髓腔膨胀性扩大”,经血管外科会诊后,于9月26日18:10转上海治疗。9月27日00:09因“突发腰背疼痛20余天,加剧4天”收住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血管外科,入院诊断:“感染性腹主动脉瘤”。28日在全麻下行“双股动脉切开,腹主动脉造影,腹主动脉人工血管内支架术”。29日CT示:“腹假性动脉瘤”。10月10日生命体征平稳,腹痛较前减轻,伤口愈合自动出院。2007年3月1日因“咯血”到被告医院门诊就诊予对症处理,3月2日05:05血压测不出、P0次/分、R27次/分,心电图呈一直线;05:17心电图仍呈一直线,心率未有恢复遂回家,病人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没有对症治疗,错过了对患者的治疗时机,加速了患者的病情恶化,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由于医疗过错造成的医疗费1460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陪护费15000元、营养费2000元、死亡赔偿金281685元、丧葬费11874元、交通费12885元、住宿费1270元等共计471473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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