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劳动部关于实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的联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3 18:10:52 31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卫生部、劳动部发布文号:目前厂矿企业中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状况还是比较严重,为了及时掌握发病情况,进行防治,卫生部制订了“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自一九五七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试行(铁道部卫生局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订报告办法颁布施行),希望按下列几项要求在本年内作好试行的准备工作。一、各省(自治区)卫生厅应首先确定试行本办法的城市,并督促做好准备工作,试行市卫生局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试行的厂矿,将名单报告卫生厅,抄报卫生部备案(直辖市报送卫生部);同时要组织试行厂矿的医疗卫生人员和卫生防疫站的人员学习本办法和职业中毒与职业病的诊断、防治方法,并对厂矿的行政、工会和工人群众宣传解释实行本办法的意义,以保证本办法的顺利施行。各省(自治区)市劳动部门应督促企业行政做好试行工作。二、为使本办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中规定的急性中毒调查办法在调查中不发生重复,再作以下补充规定:1.试行本办法的企业遇有工人职员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日和超过一个工作日的时候所进行的调查,应尽量会同市卫生防疫站共同调查,调查后分别填写“工人职员伤亡事故登记书”和“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并分别按原规定报告程序报告。2.同时发生三人和三人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成为残废的急性职业中毒或中毒患者死亡时,试行本办法的企业行政也应将事故概况通知市卫生防疫站,由市卫生防疫站派员参加调查,调查后企业行政并应将“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分送市卫生防疫站一份。此时市卫生防疫站应按上述调查报告书的有关各项填入“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内,并按原规定程序报告。各省(自治区)市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在试行本办法中遇有问题时应随时提出意见报知卫生部、劳动部、以便作为将来修改时的参考。附: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一)为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业企业中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情况,以便采取必要的防治措施,保护工人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暂在全国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辖市选择医疗机构比较健全的厂矿重点试行(如目前确无条件试行的市可暂缓试行)。(三)最初进行诊断的厂矿医疗机构或其指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遇有下列病例发生时,应在发生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按附录格式向市卫生防疫站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通知书”,以便采取紧急措施,消灭发病原因:1.一切急性职业中毒;2.热射病、热痉挛;3.电光性眼炎;4.潜函病;5.职业性炭疽。(四)遇有每一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三名和三名以上的急性职业中毒病例,以及每一职业性炭疽病例发生时,医疗机构除发出“急性职业中毒和急性职业病发病通知书”外,还应立即用电话通知市卫生防疫站。(五)市卫生防疫站接到通知(或电话)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士)、厂矿企业行政、技术安全部门、工会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按附录格式编制“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以便按期督促厂矿企业进一步做好预防职业病的工作,防止同样事件的发生。(六)医疗机构应将每月发现的慢性职业中毒、矽肺、慢性职业性皮肤病的新病例,按附录格式编写“慢性职业中毒和慢性职业病患者名单”,向市卫生防疫站报告。市卫生防疫站收到名单后应在七天内会同医疗机构医师(士)、厂矿企业行政、技术安全部门、工会等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并填写“职业中毒和职业病调查报告书”。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3日 18: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职业病相关文章
  • 商业部关于下发《商业部系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系统职工退休费实行统筹支付的试行办法(摘录)为了适应当前商业部系统退休职工的逐年增加与企业负担退休费用不平衡的矛盾,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规定之前,拟由商业企业各自负担,改为县(市)专业公司或县(市)商业局系统内统筹支付退休费的办法。一、“退休基金”统筹范围与支付形式1.在商业部系统内进行统筹支付。一般以统筹到县(市)专业公司一级为宜,也可以统筹到县(市)商业局,具体统筹到哪一级由县(市)商业局根据本地具体情况规定。2.退休基金统筹的内容:包括退休职工的退休费、退职职工的生活费、副食品价格补贴、医药费、丧葬费、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冬季烤火费、以及按国家规定退休、退职职工可以享受的其他待遇等均可作为统筹的内容,可以采取两种做法:一是把退休、退职职工的所有开支,全部作为统筹的内容;二是把医药费、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没有规定标准的开支仍由各自企业在营业外其他支出中支付,不作为统筹的内容,两种作
    2023-06-09
    145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疫情、职业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1987-7-6执行日期:1987-7-6为及时掌握全国各地暴发的重大疫情、职业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自1979年以来,卫生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职业病报告办法》、《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等四个文件。从近几年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多数地区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情况,为上级卫生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采取措施提供了依据,赢得了时间,减少了损失。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对发生的重大疫情或中毒事件重视不够,报告迟缓或不上报,致使疫情、事故得不到及时控制和处理,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为此,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以上四个文件中所规定的报告制度并补充以下要求:一、重大疫情及原因不明的疾病暴发流行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规定的逐级上报外,要同时抄报卫生
    2023-06-05
    408人看过
  • 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联合
    国务院一九八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发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保护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权益,减少和解决她们在劳动中因生理机能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安全与健康的第一个比较完整的专项法规,也为我们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个规定,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增强贯彻执行本规定的自觉性。保护妇女在劳动方面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政策。妇女有月经、怀孕、生育和哺乳等生理特点,这就决定了她们在劳动中的特殊困难。几年来,有的地区和企业单位的领导已充分注意到这一点,有针对性地采取了一些措施,获得了一定成绩。但是还有不少企业单位领导同志对妇女的生理特点认识不够,对妇女的生养子女承担人类自身再生产的社会责任缺乏正确认识,有的甚至将女职工的这些问题看成是单位的包袱,从而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利益,挫伤了她们
    2023-06-09
    256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教育、劳资机构,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生产管理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局:为了贯彻实施《劳动法》,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的“在全社会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的要求,对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逐步推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其他职业培训实体毕(结)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凡属技术工种的,按本《通知》要求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二、上述毕业生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的要求进行。鉴定内容包括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两项。知识要求考试可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进行,技
    2023-06-04
    109人看过
  • 卫生部关于发布《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发布文号:卫监督发〔2005〕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海洋石油作业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有效地预防、控制海洋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现将《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卫生部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深海石油作业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深海石油作业职业卫生管理的特殊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深海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上游项目及石油、天然气的加工利用等中下游项目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上游项目,是指海深5米以上海底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生产等作业;本办法所称中下游项目,是指对深海开采的石油、天然气陆地后续加工等
    2023-05-03
    493人看过
  • 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国家黄金管理局发布文号:为加强黄金行业的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国家黄金管理局委托长春黄金研究所组织专业人员,经过多次调查研究制定了《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现予颁发试行。望各单位及时将试行中遇到的问题和修改意见报告国家黄金管理局,以便在适当时候再进行修改。《黄金矿山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黄金矿山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尘毒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以保护职工的健康和促进黄金生产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金系统内所有产生尘毒等职业性危害的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第三条工业卫生是指在工业生产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预防职业病发生所进行的卫生工作,它是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生产顺利进行和实现工业现代化的重要条件之一。第四条工业卫生工作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实行国家监察
    2023-05-03
    169人看过
  • 卫生行政部门在预防职业中毒危害方面的职责是什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及职业中毒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接受用人单位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核查反映用人单位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履行监督责任。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职业卫生规范;应当依照规定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防护性能进行定期检验和不定期的抽查;发现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立即消除隐患;消除隐患期间,应当责令其停止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如实、具体提供反映有关劳动保护的材料;必要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报送有关材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对
    2023-06-08
    258人看过
  • 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解放军各军区、各军兵种、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司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院(校)务部,新疆建设兵团劳动局:为提高军队技术兵专业技能水平,在军队逐步实行技术兵队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这对增强部队战斗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国务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条例》和劳动部颁发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动部和总参谋部制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颁发试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是国家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工作应在国家有关方针、>策指导下进行。军队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工人考核条例》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以及本《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技术兵深刻认识实行职业技能鉴定的目的和意义。二、为加强军队技术兵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劳动部
    2023-04-22
    166人看过
  •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酮基布洛酚(KP)生产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调查
    发布部门:卫生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卫办监督函〔2006〕617号江苏省、湖北省、北京市、浙江省、上海市、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辽宁省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最近媒体报道了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在生产酮基布洛酚(KP)车间的同一岗位上连续出现了职工不明原因的健康损害事件。酮基布洛酚(KP)是广泛使用的新一代解热镇痛药物,国内生产企业众多。为了进一步了解国内生产酮基布洛酚(KP)同类企业职工的健康状况,查明职工健康损害与劳动环境危害的关系,切实保护劳动者健康,我部决定由相关的江苏省、湖北省、北京市、浙江省、上海市、湖南省、广东省、重庆市、辽宁省卫生厅(局)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对辖区内生产酮基布洛酚(KP)的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调查(我部掌握的企业名单附后,供参考),调查内容包括:一、生产企业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分布状况、监测情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
    2023-05-03
    207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印发《职业指导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现将《职业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的考核标准及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印制等事宜,另行通知。职业指导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劳动者就业,规范和推动职业介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业指导的主要任务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咨询和服务,促其实现双向选择。第三条职业指导工作必须依法进行,并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第四条职业指导可采取个人面谈、集体座谈、报告会、授课、通讯联系等多种形式。第五条职业介绍机构应开展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指导、咨询和服务。就业训练机构应开设职业指导课程,配备专(兼)职教师,对参加就业与转业训练的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第六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调查分析社会职业变动趋势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2023-06-09
    347人看过
  • 劳动部、内务部、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失效]
    最近接到云南、湖南等省劳动、卫生厅(局)的来函,反映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如何评定工资等级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对此问题,经过我们共同研究,既考虑到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的实际问题,又考虑到与其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定级后的工资平衡关系,我们的意见,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后,仍然应该按照一九五八年原国务院人事局《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以后工资待遇等问题的综合答复》和一九五九年五月十三日原国务院人事局与卫生部《关于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生见习期满以后评定正式工资级别问题》的联合通知中的有关规定评定工资。即:高级中等卫生专业学校毕业生参加工作见习期满后,修业三年以上的,一般的应该评定为“国家卫生技术人员工资标准”的十九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八级;修业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一般的应该定为二十级,表现好的,也可以定为十九级。卫生部一九六三年七月十五日(63)
    2023-04-22
    496人看过
  •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更好地调节工资分配关系,针对当前工资分配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经研究决定,自1996年起国家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工资控制线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内容工资控制线办法,是对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企业采取的一种阶段性从紧调控工资总额增长的具体措施。它的主要内容是:控制职工工资水平偏高、增长过快的行业的工资发放;对部分行业(部门)、企业工资总额发放增长速度实行上限控制;调节行业、企业职工工资水平,逐步协调工资分配关系,缓解分配不公。二、工资控制线办法的实施对象1996年,国家暂以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达到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180%以上的国务院各部门(含国务院直属公司,下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为实施对象。各地区对地方部门和企业工资控制线的实
    2023-04-22
    249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体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10月7日联合发布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规定》(劳部发〔1994〕419号,以下简称《规定》),推动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深化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提高经济效益,进一步扩大就业安置,劳动部决定在全国百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的试点工作。在劳服企业中开展股份合作制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工作要求较高的新工作。地方劳动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安排,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同时把试点工作与指导面上的工作相结合,将转变经营机制与落实扶持政策相结合,将劳服企业的发展推向一个新阶段。为此提出以下要求:1.要制定劳服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的试点方案并按照《规定》要求的程序报批;依照《规定》组织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工作
    2023-06-09
    447人看过
  • 中国劳动法关于汽车行业离职
    什么行业的离职但是大同小异的。如果当事人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
    2023-02-25
    438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职业病
    词条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诊断为法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 更多>

    #职业病
    相关咨询
    •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职业病的分类目录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1-09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
    • 关于职业病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8-11
      职业病也是工伤,这个是不冲突的。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条例》第三十六、第三十七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如何处理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23
      发生职业中毒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职业中毒危害状态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中毒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品;(三)组织控制职业中毒事故现场。在职业中毒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劳动部职业资格考试,怎么报考?
      陕西在线咨询 2023-03-27
      代报考:不培训,只要求培训机构给你报个名即可,一般费用不高。但有的职业必须参加完规定的培训课时才可报考,培训机构是否接受代报名需要具体咨询。报名时填取《职业资格鉴定表》和交纳身份证、学历证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证件照等文件。
    • 职业病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6-13
      2013年12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4部门联合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该《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2年4月18日原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