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的职权不同。人大代表的职权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自己的组织,人民通过直接和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成各级政权机构;第二全国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建立一切国家机关,包括行政司法机关;第三人民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决定全国及地方的一切重大事务。人大代表主要权利有:提出议案的权利;提出质询的权利;选举和罢免政权机关领导人的权利;人身特别保护权;在人大会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
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
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要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一种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约束。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暂时停止代表执行代表职务:
1、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
2、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以上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为什么要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规定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负有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责任,有着崇高的政治地位,与此同时他们也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到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如果他们因受刑事责任牵连,依法就要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为:
1、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允许犯有罪行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来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否则就会玷污作为权力机关或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形象。
2、对于受到刑事责任牵连,已被判处有罪但因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仍具有代表资格的人大代表,或虽然还不能确定有罪,但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的人大代表,因事实上已难以正常执行代表职务,为此,代表法对处于这样情况下的人大代表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这样将助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代表法这一规定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1989年时,某自治区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乡人大代表,作为乡长,由于带领乡民砍树,触犯了森林法而被拘捕。其时,正好要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他就提出要求参加乡人民代表大会。很显然,同意其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有所不妥。不同意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了这一法律规定,就能很好地解决这类问提
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恢复执行代表职务有无程序规定
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当人大及其常委会允许对某人大代表采取任何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该人大代表便开始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同时,对某人大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结束,而该人大代表的任期尚未届满,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权利便自行恢复。
对人大在什么样情况下人大代表的资格立即终止
按照代表法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应立即终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已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此外,自然死亡理所当然地也就消失了代表资格。
终止代表资格有什么程序
终止代表资格的程序是:
1、根据有关法律,县级以上的各级(不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产生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提出某一代表应终止其代表资格,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提出该代表应终止代表资格。
2、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通过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3、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
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而终止了代表资格,在本人迁回或调回本行政区域后能否自行恢复代表资格
不能。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按行政区划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一旦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就失去了当选该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因此,当该代表不论什么原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之后,他的代表资格就要立即终止。
不论什么原因,凡是终止了代表资格的,即已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终止代表资格不是中断、也不是暂时停止,而是结束。被终止了代表资格的,如果经过选举重新获得代表资格,属于重新当选,不是原来代表资格的恢复。
人大代表辞职应向谁提出
根据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不包括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应当说明,辞职被接受了,代表资格才终止,如果辞职不被接受,则该代表仍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有什么规定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要参与本级国家权力的行使,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享有崇高的政治荣誉。为了使他们不脱离群众,能够忠实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他们不滥用人大代表的职权,积极地为人民群众谋利,代表法规定:
1、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3、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他们选出的代表。
4、执行代表职务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如发生代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形,就要暂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终止该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九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第六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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