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实践中逐渐出现了超过典型协助形式的新型协助形式,主要包括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追诉的移送及对相关人员的保护观察(类似于我国刑罚中的缓刑、假释后,有关机关对相应人员的监视、监管等)的移送等。这些新形式的出现更加丰富和发展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涵,扩大了协助的范围。国际刑警组织在减少和预防国际犯罪、加强国际间警力合作方面越来越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因此警察的国际协助也成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
另外,根据一国行政机关与他国诉讼执行协助请求的响应,可分为答应参与协助的积极的协助形式和国内司法机关并不予以协助而只应允外国诉讼行为的消极协助形式。
一、刑事司法协助名词解释
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的司法机关,根据另一国的法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的请求,代为或者协助实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行为。刑事司法协助是司法协助的一种。司法协助除了刑事司法协助外,还有民事司法协助。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是指与审判有关的刑事司法协助,它包括送达刑事司法文书、询问证人和鉴定人、搜查、扣押、有关物品的移交以及提供有关法律资料等。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除了狭义上的刑事司法协助外,还包括引渡等内容。所谓引渡,是指一国把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定罪判刑的人,根据有管辖权的国家的请求,在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移交给请求国,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执行刑罚的一项制度。我国对司法的理解是广义上的,司法不仅包括审判,而且包括对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判决的执行。因此,在理论上,我国学者主张的刑事司法协助也是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包括各国为最终实现对罪犯的制裁而开展的各种类型的国际刑事合作。”刑事司法协助的意义刑事司法协助是国家间交往频繁、人员流动增多、跨国犯罪不断出现的产物。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有以下几点意义:第一,有利于有效地打击犯罪。人类社会的进步,交通和通讯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为人类社会的交往带来了便利,也为一些不法之徒进行跨国犯罪或犯罪后潜逃国外开了方便之门。按照国际法准则,每一个国家不论大小,都拥有主权,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进入他国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进行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行为,为了不使潜逃国外的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国家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就有了必要。因此,刑事司法协助是有效打击有涉外因素犯罪的重要手段。第二,有利于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刑事司法协助的实质是两个有司法主权的国家的司法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方面互相配合。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依据是双方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双方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需要两个主权国家的司法机关在互相尊重他国司法主权的前提下进行。如果不尊重他国的司法主权,刑事司法协助就不能进行。
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种类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和种类一般包括:
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包括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司法文书以及诉讼文件和其他文字资料等司法外文书。
委托调查取证。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讯问当事人、嫌疑犯、罪犯,调查核实有关人员的身份及履历情况,进行勘验、检查、鉴定,调取物证、书证、视听资料,委托搜查和查封财产等等。
协助侦查案件和通缉通报。国际刑警组织在这一活动中往往起着极为重要的协调作用。
移交赃款赃物或者扣押品等。
引渡。即一国把当时在其境内而被他国指控犯有罪行和判刑的人,根据该国请求,移交给改国进行审判或处罚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将犯罪嫌疑人由所在国转交给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管辖审判的移交。
诉讼移转管辖。即一国司法当局接受另一国委托或者请求,依照本国法律受理国际刑事案件的司法协助形式。它主要是为减少外交阻滞带来的投入、更好地惩罚和教育罪犯,由犯罪地国或者受害国将有关案件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转交给实际控制人犯的非犯罪地国或者犯罪嫌疑人国籍国管辖审判的移转。
对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有条件判刑或有条件释放罪犯的转移监督。即一国(一般为罪犯国籍国或者长期居住国)受罪犯判刑国委托,对外籍罪犯根据外国判决适用缓刑或者假释的变通执行刑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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