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1)11号
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现将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沪公积金管委会〔201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
(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
(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借款人的配偶和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借款人的直系血亲和产权人之外的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人,经本人同意可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第五条(贷款金额的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办法是以户为基础,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后累加,具体贷款金额按照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现行规定的贷款限额标准确定。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金额应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高于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按各自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三)不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高于最高贷款额度。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经适房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
第六条(补充还款人)当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借款人发生还款困难时,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增加补充还款人的申请。补充还款人的范围包括:借款人的父母、子女、兄弟和姐妹。经补充还款人本人同意,并由市公积金中心核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后,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还款。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除按现行贷款申请应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原件)。
申请增加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补充还款人的,还应提供补充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号、身份证(原件)及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第八条(贷款受理单位)市公积金中心所属区县管理部、住房公积金网上贷款系统和市公积金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贷业务担保机构的经办网点,均可受理本市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及办理工作。
第九条(贷款的审核)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受理审核按下列步骤操作:
(一)贷款受理单位审核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申请材料。
(二)贷款受理单位应在借款申请人递交贷款申请资料齐备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三)准予贷款的,由贷款受理单位通知借款申请人办理签约手续,并向受托银行发出《放款通知书,由受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不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申请人并退还材料。
(四)若借款申请人对贷款受理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贷款受理单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复议。
第十条(合同签订)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受托银行、保证人等应当以面签形式签订《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签订者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贷款担保)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实行保证担保方式,担保机构作为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应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足额抵押给担保机构作为反担保。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防范)贷款受理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审核;贷款管理部门应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的管理和监督;贷款担保机构应根据业务委托的要求,做好贷款担保及贷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贷款前提取)借款人在已支付所购经济适用住房总价款20%以上房款后,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本人及符合条件的共同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除贷款以外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提取后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应留足一定余额以确保其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额度的计算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组织实施)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314人看过
-
《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10号起执行
294人看过
-
苏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295人看过
-
莱芜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公积金申请方法
105人看过
-
经济补偿的实施细则
114人看过
-
昆明市首次出台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128人看过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住房。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售等环节。 购买经济适用房需要按照政府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请和... 更多>
-
经济适用房、房改房公积金贷款要交的费用湖北在线咨询 2023-10-06假如办理贷款的住房为经济适用房、房改房或者是集资建房,所需的费用只要担保中心收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详细计算为: 1、保险费=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0.06%趸交保费系数 2、抵押注销费和印花税:若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低于50万元,此项费用为235元,若超越50万元;此项费用为385元。 3、公证费=贷款金额(公积金贷款额+银行贷款额)1%(最低200元)。
-
新公积金法实施细则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04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
-
经济适用房的细则上海规定是如何的呢?山西在线咨询 2023-03-26根据2016版《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须知》和《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审核流程图》,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准入标准维持不变:即上海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申请所在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或等于15平方米,三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两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
-
公积金基数: 申请实施细则安徽在线咨询 2022-01-27是每个月是固定的数额呢,还是按比例交,要是按比例的话是个人工资的百分数还是有个规定的基数呢 (编号43265)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上年度12月份工资总额计算。工资总额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的项目计算。新录用和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职工以职工年薪均分十二个月后为基数计算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2.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
-
上海公积金购买经适房贷款所需材料有哪些湖北在线咨询 2023-09-131、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房产局已备案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及预交首付款单据(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核对); 2、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口簿,户口未并户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并提供原件核对);未婚或单身的需提供证明(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3、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借款人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 4、办理公积金贷款需要担保公司出具的《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