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成立条件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直接故意。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表现情况
从表面上看,这种行为只是在设立非法金融机构上的犯罪,似乎与民间借贷无关,实则不然,行为人擅自设立非法金融机构都具有营利的目的,一方面付出高于银行储蓄利息吸收公众存款,另一方面又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进行出借活动,于是从中获取非法收入。这些非法金融机构吸收的存款绝大多数是民间资金,同时也向民间公众出借。当其向民间公众吸收资金时,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中的借款人;当其向民间公众出借时,实际上是民间借贷中的出借人,由此可见,这种非法金融机构所从事是一种非法民间借贷活动。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行为人大多数是自然人,也有的是小企业、小单位,他们自身经济实力有限,注入资本金少,却大量地吸收民间资金,又大量地向民间公众出借资金。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遇到信用危机,存款人大量挤提,就会严重地破坏民间融资秩序和金融管理制度,进而造成一个地方的社会混乱,因此,打击这种犯罪对维护正常民间融资秩序和一方社会稳定都有重大意义。
《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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