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破产重整需要申报债权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0:33:38 272 人看过

房子进行破产重组之后,作为户主有必要进行相应的一些公示公告,而债权人也需要在法定时间以内进行债权申报。

一、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的后果

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否则应遭受失权的后果。补充申报的债权应根据逾期申报的原因(债权人的过错情况)而规定不同法律效果。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补充申报并获法院确认的债权原则上应列入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并可就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议决行使表决权。对于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尚未补充申报的债权,重整计划中不应预留偿债资金;在重整计划执行程序中补充申报的债权应通过债务人的后续经营所得进行清偿。

二、问题的提出

就上述问题而言,债务人或破产管理人有没有权利在重整方案中对于表决时尚未申报的债权预留偿债资金,这种未按期申报的债权补充申报的最后时间点在哪里,其地位如何,是否有必要与逾期申报人的过错挂钩,如果不预留偿债资金,则如何清偿这部分补充申报的债权等等,《企业破产法》实际上没有规定,司法解释也未作明确规定。有鉴于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对该问题作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破产法的理论和实践有所助益。

三、未按期申报债权补充申报的期间与程序

《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依此规定,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补充申报。问题是,未按期申报的债权是否任何时候都可以补充申报?或者说,一旦过了某一个时间点,未按期申报的债权还能否补充申报?《企业破产法》第92条第2款实际上并未规定补充申报的期间限制,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疏漏。

《企业破产法》第56条规定了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按期申报债权补充申报的期间限制: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由此可见,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后补充申报的将不予受理,相关债权将转为自然之债。之所以如此规定,一方面是因为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再申报的债权将无财产可供清偿;另一方面,由于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在破产终结后均履行完职责宣告解散,再行组织起来,实则耗费巨大,而完全为补充申报债权人的利益,从利益衡量的视角观之,缺乏正当性。

而在破产重整的背景下,笔者认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补充申报同样应当有期间限制。其原因在于:第一,出于稳定法律关系的考虑。规定申报期间的意义在于尽快使法律关系确定下来,若允许任何时候都可以补充申报债权,势必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破坏各方当事人的预期;第二,破产重整程序终结后再度启动,将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等重新组织运作起来,将是一笔巨大的费用开支,而其目的若只是为了维护个别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人的利益未免是一种资源浪费,不符合破产法之“社会本位”的价值取向。或许正是基于此等理由,也就是说,未按期申报债权在破产重整完成后,其请求权归于消灭,不得再依之前的法律关系来主张。笔者认为,此种立场值得借鉴。未来的破产法司法解释应当将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补充申报的期间规定为破产重整程序执行完毕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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