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承揽人将工作转包
程某某与曹某某签订合同为曹某某建造房屋。,程某某至游某某处,商谈为曹某某安装铝合金防盗窗之事宜,游某某与程某某口头商定由游某某为曹某某家安装防盗窗,由程某某支付价款8,000元,但未订书面合同,安装完毕后,游某某20日向程某某索要该款项,程某某向游某某出具欠据一份。后游某某又向程某某催讨该款项,因催讨无着,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支付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游某某按程某某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程某某所欠游某某承揽防盗窗安装款项,由游某某提供的程某某出具给游某某的欠据为证,故程某某理应向游某某支付防盗窗安装剩余款项。游某某与曹某某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故其要求曹某某归还该余款,与法无据。
律师说法:第三人能否向原定作人主张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本案中,曹某某与程某某建立的房屋建造承揽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现程某某将其承揽的房屋建造中的安装铝合金防盗窗工作交由游某某完成,安装铝合金防盗窗是房屋建造的辅助部分,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程某某有权将该辅助工作转让,但应对第三人游某某完成的安装铝合金防盗窗工作成果向定作人曹某某负责。程某某与游某某之间建立了新的承揽合同关系,游某某已按照约定完成安装铝合金防盗窗,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程某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游某某与程某某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只约束双方当事人,不约束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曹某某,故游某某只能向程某某主张支付报酬,不能要求程某某与曹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承揽合同 第七百七十三条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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