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覆盖范围
农村信用社在编正式职工(包括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
2、保费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分3年过渡到工资总额的20%,其中:2001年为18%,2002年为19%,2003年为20%。
从200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在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3、个人帐户
农村信用社职工从1996年1月1日起,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其中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按照职工本人缴费工资的10%记入个人帐户,1998年1月1日以后按11%记入个人帐户。
1995年底前按政策规定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4、待遇计发
(1)2000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其按原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维持不变。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待遇,由各级农村信用社支付。
(2)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职工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按照《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文件的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为保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稳过渡,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的人员,按《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皖政[1997]63号)文件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或高于按原规定计发的部分,实行3年过渡,即:按皖政[1997]63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农村信用社原规定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待遇差),逐年发给补贴,2001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90%;2002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60%;2003年退休的,发给当年待遇差的30%;2004年以后退休的职工不再发给补贴。按皖政[1997]63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农村信用社原规定计发办法计发的部分,高出部分分年度按比例发给。2001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2002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60%;2003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4年以后退休的全额发给。
计算待遇差时,按农村信用社原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核定的统筹内项目为准,统筹项目以外的待遇部分,不列入按皖政[1997]63号文件规定计发待遇与农村信用社原计发待遇的对比范围。
农村信用社职工按原规定计发退休金的本人工资基数,按1997年底本人档案中的标准工资额封定。
5、待遇调整
农村信用社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其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2001年1月1日起,按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办法执行。
6、业务管理
(1)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行使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内部养老保险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并设立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养老保险代理登记,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以及申报办理农村信用社职工退休等各项具体工作,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
(2)从2001年1月1日起,农村信用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经办,负责建立并记录职工个人帐户,接受缴费申报,审核离退休待遇,支付基本养老金等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3)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办理退休。对2001年以前办理退休手续及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16日期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进行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符合退休条件的,经省劳动保障厅审批后,其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4)农村信用社参加地方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人行合肥中心支行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负责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全额缴纳,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按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7、基金监管
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16日期间,农村信用社系统按规定计提的养老保险基金,需报经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确认;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对农村信用社系统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进行审核认定,按核定项目支付养老金后的基金结余及连同2000年底的基金结余,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征缴入库,并转入省级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移交前单位拖欠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由原单位负责补发。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要限期收回,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处理。
参见:《关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字[2003]44号)
发布日期:2003年6月16日
执行日期:200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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